硬件:盗版的新冤家?

综合报道

2002年3月31日开始,一些美国网站上像《行动起来,捍卫你的数字音乐!》这样的标题被陆续放到了醒目位置,因为从这天起到4月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将通过多种形式,就一项强制在计算机及其他数码硬件产品中添加版权保护措施的法案向公众征求意见。而对这个法案的种种争论,却从去年就开始了。
去年9月,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主席Sen. Fritz Hollings提出了一项《安全系统标准及验证法案》(Security Systems Standards and Certification Act,SSSCA)。该法案规定“生产、进口、向公众提供和交易任何不包含经好莱坞授权的安全系统的交互式数字设备”属非法,并为此规定了包括最高可达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在内的严厉处罚。它还规定,工业界必须在今后为这些“交互式数字设备”附加版权保护功能。
SSSCA法案中的“交互式数字设备”包括了所有可以存储、处理、传输数字信息的软硬件产品。对于该法案的实施,该法案中明确要求工业界必须在12个月内就这种附加功能的标准达成一致。对此,好莱坞表现了异乎寻常的欢迎。
2002年2月2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对SSSCA法案举行了听证会。会上,Intel执行副总裁Leslie Vadasz严辞拒绝了SSSCA法案,称SSSCA法案背后的好莱坞无非是想把“个人电脑阉割成与录像机类似的东西而已。”而迪斯尼公司的代表则称,电脑硬件公司之所以反对SSSCA法案,是因为“多数人用的是盗版。”
不过在3月19日,Intel却和AOL发表了一项联合声明。在这项声明里,Intel的语气明显比听证会上软了许多:“Intel和AOL承认,为了业界的发展和防止盗版泛滥,(制定)一些有力的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随后的3月21日,Sen. Fritz Hollings提出了另外一项法案,这项名为宽带消费和数字电视提倡法案(Consumer Broadband and Digital Television Promotion Act,CBDTPA)的新法案内容与前面的SSSCA法案相比,虽然仍旧规定凡读取数字内容的硬件装置必须具备旨在反盗版的“安全体系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CBDTPA法案的涵盖范围更强调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而且对于违反此法案的处罚也骤降至500~2500美元的“赔偿”。
通过这些事情,我们不难发现,美国的娱乐业等饱受盗版之苦的产业正以一种近似偏执的态度来看待盗版问题。根据SSSCA法案对“交互式数字设备”的定义,一切电脑硬件、软件,小到一根内存,大到服务器,以及各种数字化办公设备,甚至电视机等部分家用电器都将被“一网打尽”。一旦它获得通过,将导致各厂商为了改进现有的的软硬件产品而付出难以估计的巨额成本,从而严重影响美国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而将动摇整个IT业的经营模式!比如Linux这类开放源代码软件将从此因为“非法”而被打入另册。
对此,美国的一些业内人士也先后表达了他们的反对意见:网络保护公司Counterpane Internet Security的技术长Bruce Schneier便指出,CBDPTA法案把内容锁定在特定装置中,且完全由版权所有人控制,这样的法案只是对娱乐产业有绝对好处,但却会扼杀包括计算机硬件在内的其他产业的发展。开放来源应用基金会(Open Source Applications Foundation)主席Mitch Kapor也表示,认为因特网将维持开放的想法未免过于天真,毕竟大企业还想保住现行的经营模式,他很担心这样的法案会妨碍今后的技术创新。
尽管如此,这种依靠在硬件中附加版权保护功能的做法却已经从美国传到了欧洲和日本,不过在这里,这种做法却仅仅局限在了音乐CD上。
德国CD 生产商们就计划在CD上统一采用“限期复制”技术从防止企图盗版者通过非法复制手段牟取暴利,同时又可以减轻消费者的复制困难。这项技术将使消费者在购买光盘的最初数个月内无法进行正常的复制操作。因为新光盘上市的最初3至6个月是畅销期,也是盗版最猖獗的时期,之后,即使CD可以复制,企图盗版者会因无利可图而放弃。在日本,Warner(华纳) Music Japan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出品的一张CD中嵌入自行开发的复制保护软件。采用该软件后CD音轨将不能被复制,也不能拷贝到硬盘里。不过,目前,欧洲各国及日本尚未提出类似SSSCA法案和CBDTPA法案类似于的法案。
在笔者看来,用在硬件中附加版权保护措施、甚至用法律规定强制附加的办法不能说完全不可行,只是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这种版权保护措施有效吗?当年DVD的分区保护措施曾经被认为是“完美”的,可是不久就出现了全区解码软件和全区DVD光驱,结果自然是盗版DVD泛滥。
如果是法律规定强制采用版权保护措施,那它能被市场所接受吗?就像前文说的,问题成堆的SSSCA法案和CBDPA法案,市场无疑是不接受的。
如果是美国法律规定强制采用版权保护措施,那还有一个问题,美国政府会把国内法当作国际法,强制别人接受吗?
这些问题,那些要“制造”这对“冤家”的人们能回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