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京举行了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国家无委副主任、总参谋长助理隗福临主持。国家无委常务副主任、邮电部部长吴基传,国家无委副主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克智在会上就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共同签发的《条例》的重要作用、意义、内容要点及贯彻要求作了重要讲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无线电通信事业蓬勃发展,到1992年底,全国无线电台数量已达250多万台。从1986年秦皇岛建立第一个移动电话系统以来,至今年8月底,全国有三百多个城市开办了移动电话网,“大哥大”用户达46万户。无线电寻呼业务发展更快,我国有1476个市(县)的600台万台BP机投入运营,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世界第三大网。其他各行业务部门使用的无线电业务也得到了很大发展,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广播电视、雷达导航、遥测遥控、射电天文、业余无线电等几十种业务,在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巩固国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无线电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有些工作环节上出现了一些混乱,甚至有的地方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了适应我国无线电事业空前发展的形势及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更好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国家正式颁布了这一法规性《条例》。
《条例》全文共十章四十九条,对我国无线电管理任务、范围、方针、原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频率的划分、分配、指配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的管理作了相应规定;对“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无线电监测、监督检查及违章责任等也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我国权益,做好涉外工作,《条例》还设立了“涉外无线电管理”一章。
《条例》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理论依据,体现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国家对无线电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无线电频谱作为国有资源,在频率管理上,只能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频率进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审批权限进行指配。2.既要促进发展,又要严格管理的原则。《条例》规定只要符合设台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四化建设服务,并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包括个人和单位都可以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但不论个人设台还是单位设台,都必须按照《条例》进行严格管理。3.尊重科学、符合实际的原则。无线电管理涉及到现代社会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科技领域,其管理工作要求科学化、现代化,向国际标准看齐。《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并赋予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定的管理权限。
《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是我国无线电管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希望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各设台用户,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以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更快发展。(本刊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