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新发展

🏠 首页 《无线电》杂志 1992年 🔗 第12期 🔗 第3页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在继续开展好集体电台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和发展个人业余电台。这是我国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盼望已久的一件大喜事,标志着我国业余电台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个人业余电台的开放,体现了业余电台活动从国家办转变为在国家支持下,由社会办、群众办的改革精神。

国家无委和国家体委在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和体委,对个人业余电台活动应“积极扶植、促进发展、正确引导、严格管理”。为适应业余电台活动发展的需要,《通知》还要求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和健全“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并“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能”。无线电运动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自己的组织,也是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业余电台及其活动的助手。

改革开放十年来,我国逐步恢复、发展了七十九个集体业余电台,为扩大业余电台活动的影响、摸索经验、培养骨干、增进与国际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关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开设个人业余电台,我们还经验不多,所以《通知》规定“先在部分省、市组织试点,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具体来说,就是先在以往设置过个人业余电台的老一辈业余无线电家中进行试点,以便在取得经验后,根据各地对法规要求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逐步开放。

开展群众性的业余电台活动,对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学习通信科学技术、培养人材、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和扩大国际交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都有着重要意义。

业余电台活动不但技术性较强,而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个人业余电台活动必须从一开始就纳入法制的轨道,既受法规的保护,又受法规的约束。每一个准备加入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无线电爱好者,必须熟习和掌握有关业余电台的各种法规,特别要学习和严格遵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和必须遵守的事项,还要遵守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根据有关法规所作的规定。

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将和全国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多办实事,积极普及业余电台活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贡献。(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