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国家,设置业余电台都必须经过批准。私自设台是违法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中国,要设置业余电台,首先要具备以下条件:
1.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即收发信机及其附属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是工厂的产品,也可以是爱好者自制的,但其发信机的几项关键的技术指标必须满足附表1至3的要求。电台的设备必须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委)或其指定的监测机构测试认可后方准使用。对于我国的业余电台,尤其是区级以下的基层电台,国家提倡电台操作员自制小型设备。对于自制的设备,为防止工作时造成严重的干扰,更应及时与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系,对其进行严格的测试与调整后,方可使用。



2.要有能熟练掌握、使用、管理电台设备,且具备业余电台通信技能的电台操作员。操作员的考核以国家体委颁发的《业余电台值机员等级证书》标准为准。为此,设台单位在向本省、直辖市或自治区体委、无委提出设台申请时需交验电台台长或主要操作员的《业余电台值机员等级证书》,否则,将不予受理。至于如何取得等级证书,我们将在以后详细介绍。
3.要有能够设置业余电台的场所,以保证其安全,可靠地工作,并有利于开展群众性活动。
若具备上述3个条件,设台单位即可提出设台申请。其具体步骤是:首先经所在省、市、自治区体委审核同意,并同时按规划分配给呼号、频率,而后报当地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批准手续。同时还应报国家体委备案。申请批准后还应向无委领取电台执照,而后方能正式启用。
申请设立业余电台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台单位名称;2.电台的名称;3.电台的呼号;4.电台的任务;5.电台的位置(详细的经、纬度);6.电台设备的型号、功率与数量;7.天线的型号、高度和数量;8.工作频率;9.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等。
建台后如果电台的设备、发信机的功率、天线及电台的位置等有所变动时,都必须先向当地无委呈报,经批准后方能实施。
如果只设收信台,则申请比较简单。由要设台的单位提出申请,并经省一级的体委批准,配给呼号后向当地无委备案即可。(童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