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现状分析
#1 1.投资主体结构分析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现有的几十家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基金,其资金来源基本上由各级财政安排,或者“民办官助”(见表一)(^13080101a^),向社会募集基金的机制尚未建立,风险都由政府承担。但是风险投资的高度市场化特点与官办机构的计划性相互矛盾,从本质上决定了政府作为风险投资主体难以取得成功,限制了风险投资在发展高科技产业中的作用,加大了国内风险资本的风险。
#1 2.投资规模分析
据统计,我国风险投资市场总规模目前为100亿元左右,投入风险企业的大约仅有10亿元,加上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投入的2亿美元,总量也只有3亿多美元。如果按美国投资于风险企业的标准,一个风险企业从初创到成熟需要风险投资5000万美元,平均每个阶段需要1250万美元,那么我国目前投入运作的风险投资将仅能维持24个风险企业。这与我国每年数万项的科研成果相比,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导致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极低,能形成产业的科研成果仅占总数的5%,而美国这一百分比为20%~30%。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单个的风险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普遍偏小,往往只有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万元资本,只能做一些短平快、投资少的项目。一些公司除了注册资本金外,再无资金来源。在业务规模扩大以后,为弥补资金不足就采用高成本融资的办法。这样操作带来的还款压力,最终导致其偏离风险投资路线而进入房地产和证券炒作。
#1 3.法律环境分析、政策分析
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知识为核心,在完成技术开发后可以实现极低成本的无限复制。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保护环境将直接影响着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决策意向:如果一个项目经过数年研究,投入数亿元资金,刚投入市场就遭遇盗版,那么该项目的投资人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倾家荡产。而在中国,风险投资恰恰始终缺少相关的法律作为保障,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使得风险投资不敢涉足较大的中、前期项目的投资,影响风险投资公司对技术价值的肯定,也限制了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运作的空间。有鉴于此,科技部最近出台了一些临时法规,《投资基金法》可望今年出台。风险投资法也已列入人大的五年计划。
#1 4.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制度分析
在中国,创业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缺少中间机构。创业者一般根据他们的技术和产品构想创业计划,但由于他们没有管理经验和创业经历,又没有中间机构与风险投资者沟通,不知道风险投资者的所思所想,因此在创业前期不易选择风险投资者所看好的项目,使得风险投资者常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另外,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实行的是实收资本金注册制度,即如果注册资本10亿元,那么账面上必须先到10亿元才能开始运营。而钱到手上后,因为必须让它增值,所以造成基金管理人压力很大,迫使他们找高新技术以外的项目来做,精力不可避免地被分散。
#1 5.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分析
金融市场是风险资本形成、投入、退出的最重要渠道。风险资本无论从支持风险企业公开上市的“二板市场”还是通过私募方式退出,都离不开具有足够深度和广度、运作规范有序、结构合理、监管有力的资本市场。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远远不够规范,风险投资既缺乏能高效形成的机制,也缺乏顺畅退出的渠道。对一个国家而言,缺少良好的退出机制就会制约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
此外,由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事的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投资活动,所以建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解决好资产所有权虚置、预算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也是其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
#1 6.科技实力分析
有资料表明,中国目前知识型产业仅占全国产业的32%,美国是70%以上;从事科研的人员是世界第四,但科技创新能力却排在在三十几位;而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也一直在30%至35%之间徘徊,但发达国家均在60%至80%之间。差距不言而喻,而在风险投资领域这种差距就表现为规模并不大的风险投资因为不能找到值得投资的项目而被闲置。这就使风险投资因缺少投资目标而得不到迅速的发展。
#1 结 论
我国风险投资仍处于起步阶段,运营机制还很不规范,亟需有关部门的扶持,以严格规定风险投资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将风险投资与常规投资区别开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