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Author: 焦坤 吴兰英 Date: 2001年 8期

    电子商务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它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
  #1    一、电子商务中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
  #2    1.对电子商务征税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交易对象(纳税主体)、纳税人等税制要素确认发生困难,企业可以十分轻易地在网站上进行交易,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而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网上交易的相关纳税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站作为经营地是否作为纳税主体不明。其次,以属地或属人管理原则为基础建立的税收征管已经力不从心,税款征收困难。
  #2    2.电子商务给税源监控造成困难
      电子商务只要有一个网址,一台服务器就构成了全部经营活动,交易方式采用无纸化,所有买卖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票据都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这些无纸化操作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失去基础。如何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机关面临的难题。
  #2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造成困难
      首先是采取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查无从下手;其次是稽查方法困难。电子商务全程无纸化,稽查操作困难;三是稽查时间的局限。目前税务稽查速度很慢,每个企业一年才轮上一到二次,而电子商务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高效,往往《稽查通知书》下达前,稽查对象就能很快删改交易内容,稽查线索可瞬间消失。
  #2    4.电子商务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定性难
      电子商务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手段,结果比较隐蔽,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对税务部门而言,确定纳税人身份和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
  #1    二、采取的几点对策
  #2    1.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
      建议修改《税收征管法》,明确网站作为“经营地”、“代表机构”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征电子交易税对于以电子媒体作为交易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完全可以按照传统的征税方式进行征税。另一类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但伴随着信息产品流转的同时,也有一个现金的流转,可以按照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标准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2    2.加快税务系统的税收电子化进程
      顺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必须力争实现税收电子化。税收电子化可以包括电子申报、电子支持和电子监督。电子申报是指纳税户统一编号,纳税户直接上网讲申报资料送达到税务分局。电子支持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信息,直接从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账号划拨税款。电子监督指税务机关除根据纳税人自己的申报资料立档外,还与有关机构,如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库联网,随时获取所需的各种资料。
  #2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
      目前上网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2    4.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涉税案件查处过程中一项重要措施。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能提供或不能如实提供企业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加强调查取证的同时,根据有关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对采取电子记账的电子商贸企业要求按规定实行财务软件及使用方法报税务机关备案制度,以便税务机关有效地查处电子商务企业涉税案件。
  #2    5.税务部门要着力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
      电子商务过程,实际上就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利用网络逃税、偷税,某种程度就是同计算机技术的较量。税务机关只有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纳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而目前税务系统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数甚少。培养一批高级计算机管理人才,提高整个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水平是今后税务机关必须完成的一项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