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从软件的版权问题说开去

Author: 刘宁 Date: 2000年 第28期

  日前在广州举行的软件版权实务培训班上,国家版权局强调未经授权复制使用正版软件也是非法行为。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吴海涛副处长认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未经授权将软件多次反复拷贝使用,都是违法的。而前不久在广州举行的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座谈会,将打击盗版作为今年中国扫黄和打击非法出版物行动第二阶段的主题,此阶段的行动还被冠以“打盗版—中国2000大行动”。5月18日,在广州举行的大规模销毁走私盗版光盘现场会上,当场销毁盗版光盘500多万张,这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非法光盘集中销毁行动。今年3月份,国家版权局局长于友先曾表示近期内将建立全国反盗版联盟,以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在这一连串的新闻背后,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加入WTO前夕大大加强了对盗版软件的打击力度,预计我国加入WTO后,对盗版的打击将会越来越严厉。
#1    盗版何其多
  目前中国的软件市场虽然经过几年的培育,厂商和用户的版权意识有所加强,正版软件逐渐在被用户接受,但是毋庸置疑,软件盗版现象在我国依旧非常严重,严重影响着我国软件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软件的盗版行为也是全球泛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团体组织 (BSA)和软件与资讯工业协会(SIIA)公布的1999年计算机软件非法复制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全世界软件的“非法复制率”为36%,损失金额达122亿美元。在德、法、美这样的国家,盗版率也在25%到27%之间,德国1999年的损失达6.8亿美元,英国为6.5亿美元,美国则高达30亿美元。1999年,日本的非法复制率为31%,因盗版引起的损失达到9.8亿美元。
  虽然1999年比起1998年,全球软件盗版率下降了,但是因盗版而引起的损失却加大了。对这种现象,BSA认为原因在于虽然大企业和组织加强了软件管理,但是还是存在盗版问题。另外,计算机市场的增长和互联网利用的扩大也是造成非法复制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
#1    互联网与版权
  互联网的精神就是自由、开放、共享,而版权则是要保护作品的专有性、封闭性。这样看来它们似乎是一对矛盾。在传统的生产、出版行业,基于原子的物质交换使得对版权的保护无论是从人们意识上的接收,还是保护手段的使用上都是很容易实现的。而在互联网这个新生的传播、出版媒介中,原有的法律和手段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由于立法和人们的思想意识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使得在互联网上侵犯版权事件越来越多,并且越演越烈。
  软件与资讯工业协会(SIIA)的研究报告指出,在该报告所调查的软件拍卖网站中,共有超过90%的网站提供盗版的产品。受到调查的超过1500家主要的软件拍卖网站中,其中包括eBay、雅虎、亚马逊,以及FairMarket拍卖网络的成员Excite@Home。人们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软件、MP3音乐、电影影像文件,由此而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前一段时间最有影响的官司之一就是华纳兄弟唱片公司和BMG音乐公司诉MP3.com一案,MP3.com被指控非法发布MP3音乐文件,侵犯了上述两公司的版权。这个案子已经于几周前达成和解,但是MP3.com目前又受到了五家公司的指控。而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具有版权的软件则更是司空见惯。
#1    最终用户该负责吗
  毫无疑问,那些制造、销售侵权软件的公司和个人,以及在硬盘中预装未经授权软件或赠送未经授权软件的计算机设备销售商都构成了侵权,应当受到惩处。而侵权软件的最终用户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还有那些为用户侵权提供条件的服务商该负什么责任呢?
  微软状告亚都公司一案曾闹得沸沸扬扬,各种意见看法此起彼伏。有人认为购买盗版软件就同购买赃车一样,是帮助他人销赃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某人的行为如果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就构成了间接侵权,购买者应该承担责任。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软件并不同于车,关于赃车的法律关系是无法用著作权法来调整的,作为盗版软件要同盗版书相比,都属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因为从来没有购买盗版书的读者承担过侵权责任,并且法律也没有这种规定,所以购买者不应当承担责任。实际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 WCT)都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给予保护,即计算机程序享有文学作品版权。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著作权法并不去管文学作品的最终消费者,这是否意味着也不应该去管软件的最终消费者?
  另一个问题就是服务商是否为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最好的例子就是正在进行的美国唱片工业联合会(RIAA)诉Napster公司一案。Napster是一个提供MP3音乐文件的站点,但特殊点在于它不为用户提供MP3文件,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帮助用户寻找哪里有什么样的MP3音乐文件的软件。两年前制订的数字版权千禧法案为软件、文学作品以及音乐提供保护,但法案同时也使网络服务商免除责任,即用户的侵权行为不由网络服务商负责。而今年4月份,德国巴伐利亚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有关网上盗版音乐的案件时裁定:美国在线公司对网上盗版音乐的泛滥负有责任,因为这家公司没有有效地阻止其用户制作和传播没有版权的音乐文件。
  近来还有一个有关软件侵权的案例,让IT界咬牙切齿。意大利都灵地方法庭判定一家使用盗版软件的商业公司行为合法,他们认为:尽管这家当地公司安装使用了多种财务、文字处理及工业设计的盗版软件,但他们只是在自己公司内部使用,并非以赢利为目的,所以不属违法行为。
#1    市场和法律
  很显然,侵犯版权的行为给生产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打击了生产者的创新和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同时盗版也给国家的各个方面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例如,侵犯版权的行为往往造成正式产品的销量下降,从而流失国家税收。使用侵犯版权产品的用户往往得不到生产厂商的产品保障和服务,从而降低用户的工作效率。因此,保护版权是必然的事情,立法则是最直接的做法。但另一方面,厂商的反侵犯版权策略也需要不断调整,特别是在软件行业。
  软件定价过高,超出消费者的一般承受能力,是造成我国软件盗版严峻形势的原因之一。实际上,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消费者的版权意识已经得到长足进步,但是过高的软件定价,特别是面向个人用户的消费类软件的定价过高,使得软件盗版情况依然十分严峻:一方面软件被盗版后广为使用,另一方面生产者卖不出他们的产品。在这个方面,我国的软件厂商已开始做出尝试,逐渐降低软件价格,例如,金山公司的红色正版风暴活动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有不少国内厂商模仿。微软最近与克利夫兰州立大学合作开展了一项实验性的工作,以每周10美元的低廉价格向大学生们出租视窗操作系统软件。
  在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保护软件、音乐、影视、文学作品等的版权变得更加紧迫起来。各国都在这个方面做出有益的尝试。但是现行有关版权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从17世纪制定的版权法律发展而来,大都是基于传统的出版、传播介质的。而网络这个新兴的媒介还在迅猛地发展,在新时期、新条件下版权如何得到最好的保护,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