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都案”上海版悄然落幕

Author: 陶双庆 Date: 2000年 第28期

  去年,微软曾经起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未经合法授权使用微软的软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后来,法院认为,微软指控被告为侵权行为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不是本案被告。那么企业使用未经授权软件在中国是否构成侵权?在微软诉亚都案中法院没有给出结论。
  今年年初,微软在上海再次起诉作为软件最终用户的企业。这次的被告是一家著名的中日合资企业。日前,原被告双方律师签收了由该案一审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这一案件被认为是“上海版微软诉亚都案”,历时半年,至此悄然落幕。
  那么,在“上海版微软诉亚都案”中,对于软件最终用户问题是否有了结论,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该案被告聘请的律师、上海大学寿步教授。寿步说:法院在调解书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律范围内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最大化”。
  本报现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该案民事调解书正文部分刊出,以飨读者。
  原告微软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10日受理,次日,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处的计算机单机、服务器及系统中的Windows、Office、FoxPro和NT server等软件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软件公司之一,产品行销世界各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办公楼和厂房范围内的计算机单机和系统中,复制和安装原告拥有著作权的Windows、Office、FoxPro和NT server等软件,用于处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故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在其计算机单机和系统中复制、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的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并且消除上述软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公司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经过授权,没有构成侵权,且公司内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禁止使用侵权软件。
  在本案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庭主持开庭前的调解。鉴于庭前调解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庭予以准许,依法主持调解。在调解中,原告指出被告内部曾经有过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或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的现象,并对此负有责任。被告认为这是公司个别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所为。后经法庭法制宣传、教育,双方本着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的原则和促进合作的精神,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将不断完善多年来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相应的惩戒措施,尊重和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禁止复制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二、原告愿意为被告的软件管理和正确使用提供必要的协助,被告进一步采取措施使公司内部软件的使用规范化;
  三、双方愿意在被告的计算机软件应用项目方面开展合作,被告将按照自己的需要采用合适的原告产品,原告将为被告提供优惠的条件和服务;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10元,双方自愿各半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于是乎,微软与上海的这家公司的版权之争又化解于无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