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还是Copyleft

Author: Date: 2000年 第17期

  比尔·盖茨在70年代末以《致电脑业余爱好者的一封信》宣告Copyright(版权)时代的到来;而差不多在同一时期,“自由软件之父”Richard Stallman也开始启动GNU计划,拟定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协议),并成立了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自由软件基金),与比尔不同的是,他提倡“Copyleft”非版权原则。Copyright和Copyleft两者之间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软件厂商和软件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比尔以版权作为利器,成功地建立了微软帝国。微软成为IT产业的龙头老大,比尔本人也成为世界首富。这样看来,比尔似为IT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指明了一条光明的成功之路。但微软缠上的众多官司,也让人们看清了版权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保护软件产权的拥有者的权益的同时,也阻碍了进一步的知识创新。而坚持Copyleft的“自由软件”则遵循GPL规则,对自由软件奉行使用和获得源程序的自由,自己修改、复制和推广的自由,还有收费的自由。自由软件的使用者获得了极大的自由空间,可以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才能;自由软件如Linux的经销商也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才能保持领先地位,也才能更好地生存。这样能够更快地促进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也更符合软件保护的终极目标。因此,自由软件为软件保护提供了一个极具希望的努力方向。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条件下,Copyright和Copyleft仍将并存,特别是在应用软件和支撑软件领域,Copyright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软件的版权保护,应“分而治之”,即应根据不同种类软件的特点而采取相应的保护办法,如对系统软件的保护办法就不应等同于应用软件。而且对软件的版权保护,是否可以简单地套用著作权,也是值得商榷的。已有很多学者提出软件保护不应简单地套用著作权,因为软件知识产权不同于“一次完成”的著作权,它可以不断地升级换代(不同于图书的修订);而且软件产权具有“钉住”用户的能力,用户从一种软件换到另一种软件的代价往往高于软件的升级换代的代价,因此用户就不得不为软件的不断升级换代付出代价,而软件产商却不会为软件升级给用户带来的资源浪费“买单”。
  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能较好地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但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一是知识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创新周期不断缩短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周期的影响;二是软件产业是一个全新的产业,应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来研究它,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注意充分吸收产业发展进程中,自发形成的能够反映产业发展规律的自律性规则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