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市民状告电信

Author: Date: 1999年 第15期 04版

#1    成都“质疑电信部门第一人”
  “我要求成都电信局退还我的电话初装费及月租费,还要求成都电信局清理、退还所有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和月租费。”4月6日,成都市民杨立荣对记者如是说。据悉,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已于1999年2月3日正式受理此案;不日,双方将对簿公堂。
  现年51岁的杨立荣夫妻双双下岗,在一家人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于1997年初安装了一部电话。不久因电话故障找成都电信局论理,就在此时他发现电信部门存在种种不合理收费行为。杨立荣自称是成都质疑电信部门第一人,他表示自己有理有据的事实不可能在法院“栽跟头”。
  杨立荣拿出有关知情人士提供给他的一组数据称,1993年至1997年,电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4503亿元,其中48%来自电话初装费。他说,电信的发展有用户的功劳,可用户得到了什么回报呢?
  1994年9月,原邮电部明文规定:用户装机一年内拆机的,应返还70%的电话初装费,第二、三年内拆机返还40%。杨立荣对此指出,成都电信局至今仍没有向用户公布此项规定,致使他失去知情权错失拆机时限而无法提出返还初装费的要求。同时,他还指出:“电话初装费”是电信部门自定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杨立荣对电信部门的“电话月租费”行业法规也十分不满。他说,目前我国电信部门实行两种收费制度,一种是单式计次制,如上海市实行24元“月租费”制(含60次免费市话);另一种是复式计次制,即成都市采用的这种计费方式,在净收17元后打一次另收0.16元。杨找到电信部门有关人员问及为何在收取17元费用后还要加收0.16元的费用。有的人解释是“号码占用费”,有的人说是电信经营部门的“特费”。对此,他不知道该相信哪一种解释。对于实行话费以秒计费、手机单向收费的问题,杨立荣认为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设备功能问题,而是有关部门坚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法律条款,以致侵犯了电话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合法权益。
  杨立荣说,本月中旬他将到北京起诉电信部门侵犯全国电话用户知情权。电信部门没有公布的规定,除了拆机返还电话初装费的文件外,还有《市内电话业务规程》规定的“旧号停用后半年内不得配出”、原邮电部明文禁止向私人电话及所有手机用户收取预存费等。
#1    蓉城律师支持杨立荣
  蓉城部分资深律师组建了一支“梦之队”,拟自费赴京无偿援助杨立荣起诉电信部门侵犯全国电话用户知情权一案;同时,还将以原告身份,联名起诉电信部门实行手机双向收费不合理一案。
  张学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已与杨立荣签订协议,正式成为状告成都电信局一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他兴奋地说,在读研究生时,他就开始考察这种垄断的经济现象,苦于以前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现在,为了维护全国电话消费者的利益,他愿意无偿为杨立荣提供法律援助,共同为电话用户说句公道话。
  叶冬梅(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也愿意随时无偿为杨立荣提供法律援助。她从经济法规观点分析了“电话初装费”:首先,因电信部门扩建电信网络缺乏资金而需要投资,应依法与每一个电话用户签定协议而使其正式成为股东,并享有分红权利;其二,因扩建电信网络缺资需要借钱,应根据电话用户自愿原则临时借用,不应存在任何强制行为;其三,“电话初装费”应视为“保证金”或“开户费”,用户退机时理应如数奉还。
  吴德成(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晓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杰(兴立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小平(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鼎立律师事务所)、曹军(迪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等纷纷就电话初装费、月租费、以秒计费和手机双向收费等问题发表了观点,并对杨立荣的这一行为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