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诉王洪案即将开庭

Author: 郑直 Date: 1999年 第10期 25版

    1998年9月7日,恒升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河北保定消费者王洪、《微电脑世界》和《生活时报》告上法庭,索赔240万元。此后,被告《微电脑世界》以诉讼主体资格和地域管辖异议。在经过恒升两次撤诉、三次重新起诉后,消费者王洪再次提出地域管辖提出异议,1999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洪关于地域管辖的异议。半年过去,“恒升诉王洪案”终于打完程序战,即将开庭。
    半年间,围绕“恒升诉王洪案”, 双方虽未兵戎相见,但庭下网上却一直硝烟弥漫,鼓角相闻。
#1    “IT315”风波迭起
    去年9月底,王洪在“碧海银沙”湛江站上的个人主页——“IT315”被关闭,“碧海银沙”湛江站网管称此举“不受任何胁迫和利诱,只是觉得利用个人主页站点来攻击另一方不太合适”,一时间网上反响强烈,湛江站留言板上出现很多激愤之词。此后,出现署名“湛江站”的道歉信和声明书针锋相对,令旁观者动容。
    此后,保定热线接受了王洪个人主页的存放申请,但是好景不长,未几,保定热线便迫于压力将王洪的网站再次关闭。事后,保定热线的网管如是说:“为IT315提供空间,就像向每个网友提供空间一样,是我们的业务之一。只要他的主页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他有选择主页内容的自由。另外我个人认为,如果消费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他有权说出真相,让大家知道。
    同样,如果恒升公司老板认为王洪所说不真实,以个人名义向保定热线申请主页,对王洪及某些网民进行反驳,我们也可以提供空间。对于关闭王洪网站之事,我认为保定热线不应该负连带责任。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据王洪自己透露,在他的网站接连受到打击之后,他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1998年10月下旬,王洪将自己的个人主页“IT315”易手他人,并被迫向有关方面做出书面保证,不再介入该网站的管理等活动。1998年10月25日,网民“四海为家”重新启动“IT315”。
    此后一段时间里,“IT315”运转相对正常。但树欲静而风不止,今年1月,王洪的电子信箱遭到持续轰炸,只得停用。紧接着,“IT315”网站又遭来路不明的黑手袭击,最后只得择址另建。
#1    律师仗义出手
    王洪接到起诉书后,曾一度被240万元之巨的诉讼标的及应诉将耗费的时间精力所困扰。法律常识的匮乏使他无力独自应付这场艰难的诉讼,个人的财力也难以支付几万元的律师费用,即将开始的保定至北京的往来奔波更令他力有不逮。
    所幸很快便有网民联络了北京的律师对其法律援助,一些司法界网友开始在网上研究答辩方案。但该律师很快又退出此案,尽管王洪对此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却也有一种茫然无措和孤立无援的感觉。他一面继续在网上寻求律师帮助,一面打点家财,将稍有价值的东西悉数上网拍卖,以筹集费用。网友公民阿甲在网上给王洪速成法律知识,无锡的方晓滨律师向北京各大律师事务所发了请求援助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中国首例因网上言论导致的诉讼已于今日在京立案。恒升电脑公司指控河北一消费者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侵犯其名誉权,在海淀法院起诉,要求索赔240万元。因消费者王洪无力负担巨额律师费用,不知贵所能否仗义出手,免费为其代理这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案子?”仅隔一天,北京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就回函答复:“本人非常愿意。”
    陈志华律师也可谓一个“资深”网民,在“恒升”起诉之初,就曾主动联系王洪表示愿意免费代理诉讼,其时王洪已有律师代理,故谢绝了陈的援手。此次陈志华再次提出法律援助,令王洪非常感动。
#1    法庭内外一波三折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受理恒升的起诉后,很快组成以著名法官陈继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
    一周之后,三被告之一的《微电脑世界》向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主体资格异议,认为《微电脑世界》不具法人资格,不应成为该案被告,同时还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提出异议。之后,恒升撤诉,随即第二次起诉,将第二被告“《微电脑世界》杂志社”变更为“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未料《微电脑世界》杂志社的上级单位是“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而非“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同时《微电脑世界》一方再次对本案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该异议导致恒升第二次撤诉和第三次起诉。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收到恒升的第三次起诉状后,再次提出了地域管辖异议。
    在恒升两次撤诉、两次重新起诉的过程中,第一被告王洪也就本案地域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不是被告的住所地,也非“侵权行为地”,故本案不属海淀区法院管辖范围。
    1998年11月18日,海淀法院合议庭根据王洪和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做出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可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王洪仍不服该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其居于保定,所谓“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在北京市海淀区,而恒升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明其“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证据,据此认为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针对王洪的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春节过后召集王洪代理人陈志华律师和恒升集团代理人陆智敏律师面谈,双方对案件管辖权问题仍基本坚持原来观点,不容调解。
    3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洪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海淀区法院的裁定意见,“恒升诉王洪案”仍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陈志华律师估计,按正常程序,本案可能在四五月份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