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家的虎——“雅虎”商标归属权产生纠纷
据了解,国家商标局将在今后的几个月内对这份异议书进行裁定。
#1 易龙:雅虎就是唐伯虎
1997年5月,苏州一家叫“易龙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工商部门注册了“雅虎”商标,涉及的是国际分类第9类商品,包括电视机、激光唱盘等。这是该公司注册的第一个商标,策划时之所以采用“雅虎”,据说是因为该商标在第二年(1998年)被国家核准时正值农历虎年,象征着企业龙腾虎跃。其公司名“易龙”直接来源于《易经》,两个名字相得益彰。
“雅虎”在苏州源远流长。明代文人唐伯虎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这是一个直接可以古为今用的例子。现代名画家张善子在苏州驯虎、观虎、画虎,苏州人因此称他画的虎为“雅虎”──这些在苏州都是妇孺皆知的。
据易龙公司总经理薛苏刚说,四年前,孔雀与飞利浦合资后商标归外方所有,作为集团本部的苏州电视机厂急需重新注册商标。薛苏刚当时就想到了“雅虎”,大家讨论了一下,觉得好是好,但是似乎文雅了一点,还不足以体现孔雀人再创业的豪气壮志。最后确定为“URANAS”(优纳拉斯),以便与PHILIPS(飞利浦)并驾齐驱。
1997年,他们终于把1995年的设想变成了现实。易龙期望用“雅虎”的商标来开创局面。
但是,薛苏刚或许不知道,大洋彼岸,在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车库里,一个叫杨致远的华裔小伙子正拼命鼓捣着计算机,在网上冲浪。杨致远和同伴把自己搞的搜索引擎推上市,成立了一家公司,这就是“YAHOO”──时为1995年。
#1 龙虎斗
随着因特网的迅猛发展,YAHOO终于在美国无数个如过江之鲫的小公司中脱颖而出,成为网络公司中的佼佼者;杨致远也跻身于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美400位富豪之列。目前,他的身价已超过30亿美元,成为西方传媒公认的“明日盖茨”。
越来越大的YAHOO像章鱼一样把触角伸向网络的每个角落。1996年4月,YAHOO公司在中国用“YAHOO”申请注册;1998年4月16日提出在中国注册中文“雅虎”商标,范围涉及文具、广告、电讯等几大类商品;同年5月,“雅虎”中文站点开通,完成YAHOO进军中国的第一步。
然而就在YAHOO准备在中国市场大干一场的时候,它发现问题来了,在即将用“雅虎”注册国际第9分类商品的商标时,YAHOO的中国代理被告知,已有相同商标名注册在案──苏州易龙的“雅虎”进入YAHOO的视野。
1998年12月1日,苏州易龙电子公司突然接到一份来自美国YAHOO公司关于“雅虎”商标的异议书。这份由YAHOO的在华商标代理──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具的异议书措辞十分严厉,它认为,中文“雅虎”是根据自己的著名商标“YAHOO”发音而来,属美国人独创,公司以此作为“YAHOO”商标的中文对应商标。
在异议书中,美国YAHOO提出的主要理由是:“雅虎”是因YAHOO著名,该商标为苏州易龙公司所注册,既有借鸡下蛋的图谋,又有阻止YAHOO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之嫌;苏州易龙的“雅虎”商品,均为第9类电子产品,其中激光唱盘等与CD-ROM属类似商品,而计算机软件往往存储在CD-ROM上,由于公众对“雅虎”的熟知,必然会将带有该商标的任何产品与YAHOO公司联系在一起。如果易龙公司在市场上使用,便不可避免地威胁到YAHOO公司的信誉。
YAHOO认为,易龙公司不可能不知道“雅虎”已归YAHOO所有,易龙的行为明显是一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YAHOO据此要求中国国家商标局对易龙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在仔细研究了这份强硬的异议书后,苏州易龙公司没有沉默,他们迅速作出了反应。薛苏刚认为,1997年8月,国家商标局已经对易龙“雅虎”商标初审通过,只剩向社会公告这一最后程序,YAHOO的突然发难,无疑对易龙的注册商标最后通过设下了巨大障碍。
苏州商标事务所作为易龙“雅虎”的商标代理,于1998年12月底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异议答辩。答辩认为,YAHOO公司在最早申请“雅虎”商标时的中译名为“啊好公司”,显然与YAHOO所谓的“雅虎”是唯一对应YAHOO的中文商标一说自相矛盾。易龙公司在注册商标时,根本没有在任何地方看到“雅虎”商标,而“雅虎中文”站点是他们注册后一年才出现在因特网上的,什么借鸡下蛋、阻止YAHOO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实属无稽之谈。答辩称,“YAHOO”一词在《牛津英汉双解词典》等权威词典中有“蠢货”、“野蛮人”的意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规定,中国商标局根本可以不予注册。
“龙”与“虎”的交锋走向中盘。
#1 众说纷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确权由国家商标局裁定,在裁定公告发布前的特定时间内可以由任何法人或自然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召集各方沟通意见后,进行裁定。如果对该裁定结果还持异议,可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复审结果将成为最终裁定。
从这样的程序看,“雅虎”商标之争还需经历好几个回合才能见分晓。
美国YAHOO公司认为,雅虎在Internet业中耳熟能详,其商标当属驰名商标,应受法律保护。
苏州易龙公司则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有关条款,证明YAHOO未必是驰名商标。另外,1993年韩国提供了一个性质十分接近的案例,美国“JEEP”公司搜集了一系列韩国广告及取得注册的凭证要求享受驰名商标保护。而韩国最高法院则判定:“JEEP”在美国驰名是事实,并不就说明在韩国也驰名。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是,外企尽管享有国民待遇,但不能因此而对所在国的企业和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博士认为,在中国对“驰名商标”的界定有中国的具体标准,鉴于美国YAHOO公司的实际情况,显然达不到享受“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
有关专家认为,“雅虎中文”网站至今还未得到中国政府的认可,而雅虎商标之争却已如火如荼,这说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鉴于中国有许多名牌都曾遭外国企业抢注而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商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都还存在制度上的不足。
苏州易龙公司的薛苏刚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一场名誉之战。要么由我们继续拥有,要么转让给国内著名企业。总之,我们将坚持到底!”
“雅虎”究竟归谁,这个谜底将在数月后由国家商标局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