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话打出官司

Author: 王永 Date: 1998年 第48期 05版

#1  1997年9月,福州市民陈锥利用因特网电话为其弟陈彦经营的电器商场促销商品,声称凡到该商场购买家用电器的,可免费利用网络电话与在国外的亲友通话5分钟。有些顾客要求提供更长一些的通话时间,于是陈彦申请了一部公用电话,在当地申请不到网吧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公用电话设置成因特网电话开始对外经营长途电话业务。一场有关网络电话的官司由此而起。
#1  电信局:网络电话损害国家和邮电企业利益
  1997年12月22日,福州马尾电信局有关人员检查公用电话时,告诉陈锥不能利用因特网电话对外服务。12月23日,福州市电信局向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报案称:电话用户陈彦利用微机因特网通话软件,对外开办国际长途电话业务,按挂拨不同国家、地区每分钟收取6元至9元通话费不等,违反了长途通信业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和邮电企业利益,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请求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察
  1998年1月3日,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陈锥、陈彦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正式立案侦查。
  1998年1月7日陈彦被民警带到派出所;1月10日陈锥接公安分局民警通知到分局,陈彦、陈锥分别在刑警队做完笔录、缴保证金共5万元后回家,保证金收据为“非法经营电信”暂扣单据。
#1  陈氏兄弟起诉公安部门
  1998年5月21日,陈氏兄弟向马尾区法院起诉,指控马尾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并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赔偿。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违犯《刑法》规定,《刑法》中也没有“非法经营电信”的罪名。
  马尾公安分局辩称,这是新类型犯罪,案情复杂,侦查仍在进行。
  1998年7月,马尾法院驳回陈氏兄弟的起诉,并认为,马尾公安分局认为陈氏兄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是公安部门依法行使侦察职能,在刑事侦察过程中对被告进行搜查、扣押款项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陈氏兄弟不服,上诉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  经营网络电话是否触犯《刑法》?
  1998年11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陈锥、陈彦诉称:被上诉人规避司法审查,滥用职权,以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
  被上诉人马尾分局辩称:被上诉人向福建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请示,经省厅刑警总队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对原告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是被上诉人依法行使刑事侦查职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规避司法审查。双方辩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经营网络电话是否触犯《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
#1  五位电脑网络专家法庭纵横论说
  12月2日上午,陈锥、陈彦状告马尾区公安分局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5位网络专家到庭作证。
  著名网友老榕作为上诉人邀请的专家证人进行作证。他说,因特网电话费用是由市话费、上网费和国外网关服务费三项费用组成,这三项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并未给国家或电信部门造成任何损失。
  法庭邀请的专家证人,前瀛海威福州公司总经理张成说,因特网电话只是一种工具,它本身不会给国家安全带来威胁,也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上诉方律师和被上诉方律师在庭上分别进行陈述;经过两个半小时的“专家论谈”,此案尚无结果。
  网络电话涉及因特网的发展,引起各界关注。据《福州晚报》报道,陈氏的委托律师说,陈氏兄弟未经许可经营网络电话,充其量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不构成刑事犯罪。而马尾分局的委托律师则说,陈氏兄弟的行为对国家利益构成了危害。
#1  欲了解有关此案详情,可访问www.chinabyte.com或此案的专门主页presonal.gz168.net/blackwh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