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选编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