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辞而别 赔偿三万
通力计算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中、日、美三国注册的跨国公司。原告通力(上海)公司于1996年起开发“通力电脑音乐系统”,其中的音乐软件由《简谱作曲》和《五线谱作曲》构成。被告是公司音乐软件开发的负责人。去年11月,被告在软件基本完成时不辞而别离开公司,并拒不交还软件的源程序和文档。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围绕该软件是否职务软件而进行。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被告本人亲笔书写或签名的材料,说明该软件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职务软件。被告则辩称:该软件是他在业余时间完成的,软件的著作权应由他个人享有。但有趣的是,被告自己提交法院的软件最后文本在执行时也显示出“通力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计算机法学专家、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寿步副教授就此案发表评论说:软件开发人员不辞而别、将原单位的软件成果转移到另一单位、推出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产品,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占有单位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