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逻辑:窃不算偷?

Author: 胡坚 Date: 1997-01-01

  罗伯特是加里福尼亚州圣·莫里卡市的一位程序设计员,他是个个体开发者,依靠编写商用软件程序为生。
  不久,一封匿名的电子邮件传到了他的计算机里,信上告诉他:一个老到的黑客通过Interent进入了他的计算机,攫取了他刚刚编制好的程序,并把他的劳动成果通过电子邮件放到了一个BBS的免费软件栏上,可供任何人访问和免费下载。
  罗伯特给那个黑客回信,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不是自己在哪里曾经得罪或冒犯过他,他这样做的目的莫非是想通过盗窃别人的程序来获利?
  “不”,这个黑客回答道。他说问题的症结在于:罗伯特是一个“死硬分子”,他没有认识到一个“道理”,即“所有的信息都应该是免费和共享的”。最后,他解释说他散发罗伯特的程序的作法,只不过是对他的那番强盗逻辑式的“免费共享”理论的一次实习而已。
  原谅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原谅犯罪。当然,法律应该把软件盗版与真正的免费共享软件区别开来。但是在美国,许多执法部门对这些现象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就是由于对美国宪法中的“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的规定难以理解和心存疑虑,所以对此类事件大多不愿过问,听之任之,从而使违法者不受到处罚,任其逍遥法外。
#2  一个恰当的例子是:
  波士顿市一个名叫大卫·拉马科尼的人,在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网络上开了一个BBS系统,鼓励全世界的网上用户都到他这是来免费拷贝软件,其结果是价值高达一百多万美元的软件产品从这里付之东流。
  面对法院所指控的拉马科尼的犯罪事实,他的律师辩护说:由于拉马科尼在免费散发这些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本人丝毫没有获利,所以他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
  更进一步,该律师还指出,按照宪法中的“第一修正案”的规定,法律允许、甚至鼓励这种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在“第一修正案”的解释下,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财产,以及它具有所有者这两个概念都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在律师的雄辩下,拉马科尼居然推翻了指控,官司以法院宣布对他免予起诉而告终。
  处理该案件的美国地区法官理查德·G·斯蒂恩斯对拉马科尼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他抱怨说:由于现有法律存在着不足,所以他没有办法对拉马科尼绳之以法。他说:“如果起诉书所描述的事实是确凿可信的,那么拉马科尼的行为往轻里说至少是不负责任的,而说严重一点则是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恶性自我放纵。作为行为人,他缺乏应有的基本价值观念。”他不愿就此事继续评论下去,因为现实的情况恰是:这一违法行为由于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庇护而未能受到任何处罚。
  无论如何,对拉马科尼案件的审理结果,给我们这个赛百空间行为准则的确立投下了一道阴影。
  按照上述逻辑推论下去:如果一个小偷盗窃了一家银行,然后把偷来的钱都给了其它人,那么当逮着他后,他是不是也可以辩解说因为他手里没有一分钱的赃款,其行为就不算构成犯罪,所以理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法律保护,而应无罪释放,这能行吗?
  在某些案例中,法庭还是很希望能够给罪犯定罪的。1995年3月,同是上面的这家联邦地区法院,对理查德·凯南德克一案进行了判决。他的罪名与拉马科尼几乎完全相同,结果,他被判处两年缓刑和没收与他的电子公告板有关的全部设备。凯南德克象拉马科尼一样,也是把许多商用软件放在他的公告板上供人任意下载,唯一不同的是,他要向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从而脱离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3  注:“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制订的一项关于保护言论、出版、宗教信仰以及集会自由不受政府干预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