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

Author: 王迁 Date: 1997-01-01

  北京市公安局最近认定,北京江民公司在病毒清除软件KV300L++的网上升级版中设置的“逻辑锁”有破坏计算机安全的子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9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了对江民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至此,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的KV300L++“逻辑锁”事件终于有了定论。在此过程中,《电脑报》进行了及时、客观、公正的报道。
  王江民先生为了打击针对KV300的疯狂盗版活动,在KV300L++网上升级版中设置主动“逻辑锁”,本意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幸触犯了法律,这是王江民先生始料未及的。
  KV300L++设置“逻辑锁”违法一事,至少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三点启示:
  1.版权人在自主软件中设置反盗版功能,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鉴于世界范围内盗版现象仍很严重,软件版权拥有者在自己的软件中采取一些反盗版措施是正常的,比如加注口令保护、制作钥匙盘等。但版权人采取的任何保护措施均不得超过“正当防卫”的界限,即不得危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KV300L++网上下载版中设置的主动“逻辑锁”虽然可以解开,但仍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客观上具有危害计算机安全的行为。
  2.任何版权人无权单独对用户作出“惩罚”。KV300L++设置“逻辑锁”的目的是通过干扰盗版用户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来警告人们不要使用盗版。但惩罚公民的权力属于国家,只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违反行政、刑事法律的人实施惩罚。个人的权益无论受到怎样严重的侵害,都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惩罚”他人。因此,设置“逻辑锁”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以下后果:1.使盗版用户的计算机陷入瘫痪,侵犯其对数据的合法权益;2.如果盗版用户的计算机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则该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威胁。而计算机的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个人生活、党政工作以及国家事务的正常运作,受到法律保护。“逻辑锁”具有的破坏计算机安全的危害性,是北京市公安局认定“逻辑锁”非法的事实依据。
  3.只有法律才是版权人反抗盗版的最有力武器。盗版可恶,就象小偷、盗贼可恶一样,但我们绝不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而必须通过现有法律寻求妥善解决。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民法》和《刑法》均对软件侵权作出了惩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