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Author: 寿步 Date: 1997-01-01

  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的要点如下:
#2  1.主管机关和承办单位
  1994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即国家版权局成为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自然也划归国家版权局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从1995年6月1日起由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具体承担登记工作的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同时由电子部划归国家版权局领导。国家版权局重新组建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职能。
#2  2.可登记软件的范围
  依照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只有该条例发布以后(即1991年6月4日以后)发表的软件才可申办著作权登记。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这是原机电部颁布的行政部门规章)中将可登记软件的范围扩大到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同时限定须在该办法实施以后一年内(即1993年4月6日以前)办理。
#2  3.可登记软件的种类
  可以申办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分为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三类。
  原创软件,是指由软件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软件。属于原创作品。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改变软件劳动者思想的表达或者软件的用途,所开发的有独创性的或在功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属于演绎作品。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即汇编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属于汇编作品。
  对于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和合成软件,如果是应当经过原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在申办著作权登记时,就应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
#2  4.可登记软件著作权人的国籍
  中国籍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当然适用软件保护条例和登记办法。
  登记办法规定:“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这一规定与后来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2  5.如何登记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登记获准之后,由主管机关(原为机电部、后为电子部、现为国家版权局)发给登记证书,予以公布。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在两种情况下可被撤消:一是根据法院作出的最终的司法判决;二是已经确认申请登记中提供的主要信息不真实,不符合软件保护条例和登记办法的规定的,发证机关可根据对异议审查的结果,撤销登记。
  对驳回登记申请或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不服的,当事人可向软件著作权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