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这四种主要责任方式,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只采用一种或几种。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那些不但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侵权行为,如剽窃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软件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51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罚款一百到五千元;对擅自复制发行的,罚款一万到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软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进行处罚。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重庆市版权局版权处 沈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