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电子出版物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然而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受保护的国外软件。
如果一项电子出版物并未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法》对编辑作品的保护很可能就能弥补其不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1项对“编辑”一词定义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这从广义上理解似乎可以包括多媒体的编辑。一项电子出版物,只要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且在使用素材时未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素材本身可以不受保护),该作用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此外,电子出版物中往往有些可以单独使用的素材,如文字、图片、音乐、影像等是开发者自行创作的,他人在侵害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的同时也会侵害这些作品(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的著作权。运行对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来保护整个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