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电算化
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九项规定(试行)》中,对会计软件的作了十条基本要求:
■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或财政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特点;
■软件提供给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或其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
■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软件的计算和结账功能符合财政部或其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性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
■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使用原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此外,商品化会计软件还应满足《规定》中的其它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