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权法修正在即 开发者忐忑关注
资讯夹
本月《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公布后,“音乐发布3个月后,任何人都能随意使用”的条款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各路明星的声讨之声不绝于耳。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引起关注的并不只是这一点,这次《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与计算机软件同样有着很大关系,很多开发者和互联网从业人员也密切关注着新的法律。那么《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对开发者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早上10点,阳光正好斜射入办公室,隔着一张实木办公桌,坐在记者对面的《酒店达人》开发团队老总刘张博手里拿着打印出来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兴奋地说道:“这次草案的变化可是有很多,我得好好研究研究,看是不是以后有人剽窃我们的创意我们就能直接‘上门勒索’了。”同时他又有些不安,“不过万一要是有什么条款阻止我们做很多事,那就‘杯具’了啊。”
而类似的,关于《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的疑问很多开发者也一直和记者在交流,《电脑报》结合《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原文深入研究,并从相关专家了解到,“新法”有很多值得开发者注意的变化。
文档成文字作品 开发者要当文学家?
草案中将“计算机软件”的称谓修改为“计算机程序”,将软件的说明书等文档划归为文学作品进行保护
“以后我们可以把自己的说明书当世界名著来看了。”开发《航班管家》APP的活力天汇副总裁徐宏韬开玩笑地指着其中的一个条款说,“以后咱们的说明书也是文字作品了,看来要多背点唐诗宋词了。”
记者将现行《著作权法》和修正草案进行对比,发现原《著作权法》中将“计算机软件”描述为“计算机程序+文档”,分类为作品类型之一。其中“文档”主要是指程序所附带的使用说明书、帮助文件、设计说明书等。但将文档作为软件保护非常令人困惑,这些明明是文字作品嘛!
资深律师于国富告诉记者:“草案中将‘计算机软件’改为‘计算机程序’,其主要原因就是‘文档’将被直接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他认为这样可以对软件程序的著作权进行更精准的保护,即使是其中普通用户不太会关注说明书之类的文档,上升到文学作品的高度,势必能够保护细心、关注细节、有创意的软件和APP开发者的利益。
反向工程合法 破解无罪?
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的合法性
“其实我弄程序反向工程破解软件的时候,心里是充满罪恶感的。”一位长期受雇于某大公司,专门从事破解竞争对手程序的开发者曾经无奈地告诉记者。所谓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通俗地说就是软件还原工程,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他人的软件进行逆向分析,推导出软件的工作原理、开发思路等,测试自己软件的兼容性。坦白地说,就是破解别人的软件为我所用,改进自身软件中兼容性的不足。
在原《著作权法》的规定中,软件反向工程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好多从事程序反向工程的开发者都告诉记者,只能以孔乙己著名的“窃书不算偷”的观念来说服自己这样做是对的。但事实上,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为了促进软件的发展,提高软件的兼容性,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已对反向工程改变了态度。此次修正草案借鉴欧洲国家《著作权法》的做法,明确规定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复制和翻译该程序的兼容性信息。
可以说,只要是出于研究为目的,只使用其中的兼容性信息,不触及受保护的专利部分,反向工程就是合法的。不过,考虑到反向工程被滥用后可能导致程序原始权利人权利受到侵犯,草案同时规定不得将反向工程所得到的信息用于侵权行为。
增加惩罚性赔偿 侵权下载将受抑制?
草案调整了损害赔偿的规定,增加了业界呼吁良久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记者在采访的时候,一位网络公司老总当着记者的面训斥下属:“没事,不就是赔偿几千块钱吗?他们告赢了我们就给,赔完了接着用!”使用这种几近无赖的手段,众多APP软件的开发者的原创作品被无情挪用、抄袭。看看91助手、同步推、PP助手中无数原本收费的苹果APP软件被免费下载,就知道开发者是多么的无奈了。开发者可以去告,但即使吿赢了,得到的赔偿对于损失来说完全无济于事。
而这种情况全都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造成的,原有的《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侵权人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其赔偿损失的额度标准是“填平原则”。即损失了多少就判赔偿多少。而在网络中,开发者的损失往往不容易计算出来,这就导致开发者经常“赢了官司输了钱”!
而“惩罚性赔偿”即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此条款的出台会大大遏制不良下载的发生。如果一款收费APP被某应用商店提供无偿下载,不论下载量是多少,直接就能予以重罚!这对侵权者无疑是严重的警告,怪不得《Camera 360》的老总激动地对记者说:“这下我们团队开发者的心血就没人敢随便‘祸害’了!”
编后
开发者利益得到保护
通过记者对开发者的不断走访和与专业律师的不断沟通,记者了解到《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对开发者来说可谓意义重大。不管是对文档的定义、程序反向工程的合法还是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增加,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开发者的利益,调整了产品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之间的关系。开发者忐忑、悬着的心可以说能够放下来了,《著作权法》在修正之后还是会以保护创作团队的利益为先的。
专家视点
律师解读《著作权法》修正草案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进行了第一次《著作权法》修正。2010年2月26日,根据执行世贸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我国再次修改《著作权法》。
但前两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很难适应科技、网络的迅猛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主动修改是一个全面的建设性的大工程。根据笔者研究,此次草案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1)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如著作权产生时间、三步检验法、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
(2)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写入法律中——如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等。
可以说这次修法注重妥善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是我国著作权立法“平衡性”原则的体现,还充分体现了中国立法者的国际视野,体现了“国际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