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A:网络反盗版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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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作者:蒋一心,纽约大学科技管理硕士,现居纽约

最近打开电视,翻开报纸,除了将要进行的总统大选、Face book的IPO、中国的威胁、糟糕的经济外,还能成为头条被不断播放的就是那部名叫SOPA的法案了。其实长期以来,法案这种东西很少能成为头条,因为要么影响的人少,要么实在偏门(比如贸易禁运经济惩罚),而SOPA却牢牢地占据报纸头版,不断出现在大众面前,争论、谩骂、叫好,或者斥责之声,绕梁月余却越发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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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

SOPA的全称是Stop Online Piracy Act,中文叫《网络反盗版法》,有人称之为美国有史以来提出的最严厉的针对互联网的反盗版法案。去年5月12日,美国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嘿嘿,怎么又是美国参议员)提出了针对互联网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莱希作为美国知名的版权斗士,长期以来都希望能够在盗版猖獗的互联网上执行强硬的法案,PIPA作为第一版本,内容寡淡,只谈到互联网中对盗版内容提供商的处理。众议院通过后被参议院驳回。莱希锲而不舍,半年后携带另一部更加充分、详实、全面的补充法案SOPA重新来战。新老两案过关斩将,迅速获得大量企业支持,被美国国会审议并进入投票日程。

SOPA法案不长,归纳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条核心内容:

第一,美国政府有权命令网络广告提供商(比如Google)和在线支付提供商(比如PayPal)终止向侵权网站提供服务。

第二,美国政府有权命令搜索引擎不得显示侵权网站内容,甚至直接屏蔽该网站。

第三,6个月内获取(包括转帖和上传)盗版内容10次者,责任人最高可判处5年徒刑。

第四,如果互联网公司有全面的反盗版措施,可减少或免除责任;若没有则加倍处罚。

第五,原先的“避风港”条款,即盗版现象被发现网站若一定时间内停止侵权即无罪的条款被废除。

仔细阅读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反盗版法不针对任何盗版提供者和盗版的享受者,而是通过增加网络服务商的审查机制和连带责任来从中间环节制止盗版。

谁支持?谁反对?

整个法案影响了三部分人,第一部分是版权所有者,这些大型企业和机构比如索尼、百代、好莱坞及美国作协音协,这帮人自然是法案支持者,因为对于已经在互联网之外取得了非常完善的版权保护措施的他们来说,互联网是最后,也是最大的一块空白地域。由于互联网的开放以及侵权行为的难以定位,真正解决盗版问题,或者说处罚机制难以进行。而SOPA放弃对盗版实施者和享受者的追责,而将主体放到可定位、可处罚的网络服务商上,则所有问题貌似一劳永逸。

第二部分是互联网企业。如果该法案实施,互联网自我审查将合法化,互联网公司必须对服务对象的行为负责,比如用户的上传、下载、编辑,由此带来的大量运营成本和费用不可估量。而如维基百科、YouTube、Flickr等由用户直接贡献内容的网站将无法生存。同时,法案要求在网络代理服务(Proxy)和域名解析(DNS)部署实时监控,这将从技术端使互联网访问速度下降,使用成本上升。

第三部分是美国两亿的互联网使用者,对于普通互联网用户,是否能找到所需的信息当然比背后的版权等等重要得多。而更主要的是,对于一向视自由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人而言,网络审查和内容屏蔽自然绝不接受。

谁对谁错?

很难说版权所有者对版权的维护不正确,今天能有这样一个产品丰富、创新不断的社会,正是因为所有法律都在积极保护发明者的智慧,并惩罚贪婪者的偷窃。

那互联网企业有错吗?互联网从创立至今,无论是技术的进步还是服务的创新,唯一不变的只有开放和共享,这就像汽车的出现消灭了马车这个行当一样,开放和共享是科技社会进步的方向,封锁和审查无论如何也无法阻止历史的车轮。而让互联网企业代替美国政府、版权所有者成为反盗版行动的最大承受者必有失公允。对于互联网的最终用户,他们可以支持版权保护,可以支持开放创新,但唯一不能涉及的是任何干涉自由的行为,作为人民的代表,政府无权封锁信息、屏蔽网站,因为这些行为都很大程度上涉及到美国人最敏感的神经:人权。

其实在这一场没有错误的博弈中,任何一方想一次占尽所有好处是不可能的,更不现实。实际的做法应该是大家在妥协中获得最高收益。好莱坞和书商们可以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实施步骤,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资金有步骤地增加反盗版手段和力量。而互联网公司也应该有预见性地为未来的反盗版做好充足的技术储备。当然,对于美国人民来说,公司怎么做都可以,但屏蔽和审查将永远不应该出现在政治家口中,更不能变成法律、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