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的网络生活很无趣

天下

长期以来,我们都认为版权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作者权益并促进文化的传播,不过欧盟信息社会与媒体专员尼莉·克洛丝(Neelie Kroes)在世界版权峰会的演讲中表示:“欧洲在网络娱乐产业方面落后于美国,原因在于过于严格的版权法律法规。”她的这些话语引发了我们对版权保护的一些思考,让我们认识到版权保护法律政策也应该适度,更应该灵活。

贝多芬第九交响曲中的《欢乐颂》是欧盟的盟歌,虽然这支曲子已经在全世界广泛流传,不过,欧盟的音乐及影视作品却并没有走向全世界,即便是在27个成员国中,各个国家本地居民的网络娱乐需求都没有得到满足。欧盟已经形成了一个5亿人的大市场,但是却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极度缺乏提供合法内容的网站,以音乐下载为例,欧盟各国的音乐下载总量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

为何会产生这种情况?对此,克洛丝指出,欧盟当前的版权法律法规过于严格,并没有让欧盟27个国家形成统一的音乐和视频产业,也没有出现覆盖欧盟的类Netflix服务,最多只出现了几家在某个国家开展业务的网络娱乐公司。欧盟的版权系统以国家为基础,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的版权作品难以在成员国之间顺畅地流通。

Netflix是一家在线影片租赁提供商,这家公司能够提供超大数量的DVD,而且能够让顾客快速方便地挑选影片,允许通过PC、TV、iPad、iPhone等设备收看电影,同时可以免费递送。欧盟各个国家各自制定了比较严厉的版权政策,让各种版权作品难以顺畅地流通,但这不代表着保护版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而是意味着在政策层面缺乏对文化产业的支持力度,或者说是政策不够灵活,在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保护方面严重滞后。

在崇尚免费和共享的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分享音乐及影视作品,远比通过光盘传播要快速并且复杂得多。在未来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政策更需要前瞻性。很显然,欧盟各国版权的数字化严重落后于美国。保护版权无可厚非,但是物极必反,凡事都要适度,太严格的版权保护法规与制度不利于版权作品的传播,不利于版权产业的整体发展。

版权产业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提出来的,早在1959年,美国就发表了《美国版权产业规模》研究报告,在国际上率先开始版权研究。在美国,版权产业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增长的一大动因,也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反观欧盟的版权法律虽然严格,但整个体系并不完整,欧盟各国在版权保护方面也没有形成强大的合力,并且版权的框架并不适合数字时代的要求,数字化缓慢,这严重影响了版权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影响了欧盟版权产业的发展。欧盟委员会似乎已经觉察到了这一点,曾在2008年下令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取消国别限制,不过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作用。欧盟当前需要的是一个宽松灵活的能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版权系统,需要一个适应数字时代的版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