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30天可退货” 最大受益者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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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互联网分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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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进行第二次修改,媒体报道,其中可能新增一条:“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看到这则报道,我使劲掐了一下自己,确认不是在做梦。平时当惯了“孙子”的消费者,突然要当一回“上帝”,还真有点适应不了。但是,大喜过望之后,我突然发现,这条新规的最大受益者,既非消费者,更非卖家,而是律师。
为什么要这么说?先说卖家。如果遇到“变态”的顾客,没事趴在网上,下下订单,比如绣花针之类的,反正什么便宜就买什么,到了29天的时候再一股脑要求退货。卖家不但必须就范,而且还得承担物流费用——为了赚几毛的微薄利润,却亏了十多块,太“杯具”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虚拟物品也在“30天退货”范畴内,比如网游装备,可以在购买之后退货,不过不能影响商品的再次销售,但问题是:同一装备,随着玩家的级别上升,其价值会迅速贬值,等到30天的退货期,交易价可能已暴跌,卖家亏得一塌糊涂。如此一来,经营装备倒卖业务的卖家除了关门大吉,别无它法。
再说消费者。新规设定的条件是“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但如何界定是个问题。现在网购中热销的产品,小家电、服装、化妆品等,几乎都需要使用之后才知道是否需要退货。此外,新规还未正式出台,卖家已经望风而动,纷纷在网店醒目位置挂出了“本店条款,不认同者请绕道”、“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等。即便这些私下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但从卖家们集体抵制新规的态度来看,消费者与卖家的纠纷绝不会少。
所以说,在规则界定不清、过于偏袒消费者等因素的作用下,以“化解纠纷”、“代理起诉”为业务的律师行业才是最大的受益者。这绝非调侃,实际上,但凡一条新制度出台后,能够催火律师行业,这制度一定不是好制度。
据说新规中的“后悔权”是个舶来品,我专门翻阅了相关资料,的确发达国家在制定《合同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出售消费品时,应允许消费者无条件退货。这种制度被称为“冷却期制度”——让消费者头脑清醒后,重新作出选择。一些消费者就利用这个空子,在炎热的夏天去超市买风扇,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再退货,引发的争议也很多。
由此可见,新规对于消费者来说既是“糖衣”,也是“炮弹”,在操作细节上,如果步子迈得太快,反而既害了消费者,又害了卖家,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有损害,到头来“好心办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