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论:电子商务不要抛弃“上帝”
民生评论
在电子商务领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消费者是上帝”这个企业经营常识变得模模糊糊,成了一个决定电子商务未来命运的问题。
经常听到有消费者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上当受骗。具体事例五花八门,不过情节大抵类似,当然更痛心的事情是消费者要自己去找那些骗子。要知道,这其实基本上很难,公安机关都经常要费点周折才能找到他们,何况普通百姓。而如果状告电子商务平台,到目前似乎都还没有找到一个成功的判例,判决结果也都惊人类似,大致意思是电子商务平台只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没有责任。
作为电子商务这个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和实践者,我非但不为这种几乎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运营商天堂”的奇妙待遇窃喜,反而十分不安。
在中国,由于没有坚实的信用制度作基础,“信用打分”制度不仅作用有限,而且经常成为骗子的帮凶:见诸报端的骗子卖家们经常是N钻N星的“诚信卖家”标志拥有者,就是铁证。
在中国,难道对这些行为就没有办法治理了?其实有的。13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全文如下:“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地面上出租柜台甚至摊位的都跑不了,网络上的为什么可以“逍遥法外”?
当然,这是因为电子商务又是比较虚拟的商务,它和现行的法律确实有些不大匹配甚至冲突的地方。然而,请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无照不可以经营是个铁板钉钉的事情,法律法规配套齐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之一就是管这事的,而且人家规定得很清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分网上网下。我一直不明白在涉及电子商务平台法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为什么老是“忘记”了有这样一条法律。
我的问题是,大家可以去研究这些法律“好不好”,要不要改。没有改之前,电子商务到底怎么办?多年来,似乎很少人系统地思考过这些问题,注意力大多集中在一些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上。以上,相信我整理出来的还只是一部分,民商法律中类似的矛盾甚至冲突更多。虽然我们国家现在的环境比过去宽松多了,法无规定的可以不禁止,可是上面这些白纸黑字规定得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