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个人信息将遭立法严惩

头条

■《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颁布 ■《刑法修正案》规定“窃取公民信息要负刑责”

今日中国,下面这一幕几乎每天都在每一个普通人身上上演。

李女士刚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烦心事却接踵而至: 陌生电话一个接一个,有装修房屋的,有兜售家电的,也有推销保险的。丁先生的烦恼也不少:车险快到期,各家保险公司的电话“如期而至”……类似的情况,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造成这一切烦恼的根源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并非危言耸听的说法是——无论你是谁,你的手机号码一定存在某个数据库里;无论你是谁,你的信息都可能贴上价格标签被无数次转卖;无论你是谁,你都可能在信息公路上“裸奔”多年而不知。

谁动了我的信息?多年来,公众无奈而愤怒地发问,却总显得那么苍白无力。这种情况,将随着法律的健全而逐渐改变。

2008年8月25日,记者获悉,从2003年开始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有望在未来几个月内正式颁布。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也规定:“窃取公民信息要负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信息算个人信息?由谁来保护个人信息?公民信息一旦被泄露,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就这些疑问,2008年8月28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有深刻了解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杨延超博士后和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博士。

独家专访 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采访人:本报记者朱文利

对话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杨延超博士后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博士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有关“个人信息”部分包含了哪些内容?

杨延超:所谓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范围很广,包括姓名、年龄、身高、收入、档案、医疗记录、教育背景、家庭住址与电话号码等一切相关个人信息。

记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银行、电信等机构企业泄露个人信息,以及手机偷拍、某些网站利用个人信息获利行为有怎样的限制?

杨延超:对一些政府部门、机构和企业,比如银行、电信以及医院等具体行业,将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哪些个人信息禁止公开,哪些应该受保护。包括《刑法修正案》也明确了这一点,金融、电信等单位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某些企业比如中介网站出卖个人信息,关键要看是否事先得到用户的同意。如果未经同意就出卖用户信息,则将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于手机偷拍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对于个人档案、银行信用记录等我们没看见过的个人信息,这部法律如何保护呢?

刘德良:我曾在2006年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发去建议,希望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处理。从草案内容来看,我把《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容归纳成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政府部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非政府部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定。比如说,按照草案,只要提出申请,工作单位、银行就应将个人档案、信用记录等信息向我们公开。

记者:现在有些部门在大量使用个人信息,比如公众场所安装摄像头,是不是说以后在使用这些信息时都要先征得个人同意?

杨延超:原则上是这样的,但一些特殊机构如国家安全机构、科研机构以及新闻机构可以不征求个人同意。主要是考虑到他们各自的社会责任。比如公众场所摄像头,如果是为了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而安装的,那么就是完全合法的。而一些机构诸如学校安装摄像头,在法律上很难得到支持。

记者:如果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了,我该找谁申诉和追究责任?

杨延超:根据草案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政府会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并设有信息专员。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可向个人信息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诉。

记者:目前一些IT企业,以及某些IT产品,长期被质疑利用个人信息盈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对他们有何冲击?

杨延超:《个人信息保护法》对IT等产业的商业模式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那些利用客户个人信息进行买卖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得承认,有些软件收集个人信息牟利行为会变得很隐蔽。

刘得良:一些企业在用户同意情况下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是可以的,比如微软了解用户的软件版本信息和IP地址,为了保护正版软件的应用,这是无可厚非的。

深度链接 你值1分还是1元?

王某是一个40岁左右的神秘男子,没有人能具体描绘出他的身份,包括他的“合作伙伴”——几个销售个人信息网站的站长。这些站长对王某的全部记忆只有几个非实名的手机号和QQ号。

但仅仅是王某一人手中,就拥有超过500GB的全国各地各类数据,其中个人信息资料门类之齐全令人惊叹,不仅包括各地移动、联通VIP用户这类常规数据,还有类似“XX银行XX分行金卡会员资料”这样极为详细的名单。从这些名单看,这些个人信息的数据可能来自网站、医院、银行、电信运营商、学校、商家、物业公司等你每天都可能与之打交道的机构。

一家商务信息网站知情人士介绍说,在这条产业链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格,所不同的是你价值1分还是1元。一般来说,包含姓名地址等信息全面的高端用户信息的价格为1元或更高,低端用户信息的价格则最低到每条1分。比如,一些银行的做法是以每条1元~2元的价格买来电信运营商的高端客户资料,然后雇用电话销售公司做电话初步营销,再由银行业务人员做售前销售。

个人信息泄露危害一览

1. 在某网站贴吧,一名网友打出“抢购全国各省高考落榜生名单”的抢眼招牌:“湖北20万人,江西25万人……”末尾注明“抢购从速,信息准,价格低”,还留下了QQ号码。

2.近日,一些记录着预产期在2008年3月至8月的深圳孕产妇资料的非法光碟流传到市场上,这些光碟记录着4万多名深圳孕产妇的个人信息,一张光盘的售价竟然达到了1.2万元。

3.李先生在浙江某地开了一家服装公司。8月初,他到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随后他就接到了自称工商局科长的电话,要求他汇2000元购买税务书。李先生汇钱后才发现工商局根本没有推销书籍一事,更没有“王科长”这个人。

延伸阅读

个人信息泄露举证有难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起来有何难点?本报记者专访了具有十几年从业经验的东方星联律师所邹强律师,邹强从法律实践者的角度认为,一个法律的颁布到实施还有一段路要走。具体操作中,个人信息泄露和再利用,往往是采用集体诉讼,推举代表人出面,对所有类似的人群都有效,但举证很难,判断到底是哪个途径泄露了个人信息对个人用户来说还有困难,因此很多集体诉讼难以进行。

本报记者随机调查了20位受访者。有15位受访者表示,除非对自己造成严重侵犯,否则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原因是嫌麻烦,另外“也找不到证据”。

“人肉搜索”是否追究刑责受争议

目前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是否该“入罪”?几位专家认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人肉搜索”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未尝不可,但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有一些细节不得不考虑。杨延超认为,当“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刘得良则认为,如果将“人肉搜索”“入罪”,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另外,“人肉搜索”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

本报观点

立法是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的基础

立法,不是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猖獗的唯一办法,但绝对是解决个人信息泄露的基础。当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人尝到苦果,它成了一个十分迫切的民生问题,立法也正当其时,将使公众长久以来的正当诉求,获得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不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未正式出台前,人们还是应该加强保护个人资料的意识。这样,生活中将可以少一些骚扰。

国外在这方面有些成功的经验。在英国,个人信息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如果出现信息泄露,相关部门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责。即便煤气欠费,也不可能出现把欠费单贴在门上的现象。

《个人信息法》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第一次制定专门法律确认了公民个人信息拥有保密的权利,而不是成为一种被非法用来牟利的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个人信息法》的出台,将意味着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公民维权战争已经打响,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将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