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北京网通两大巨头成反垄断被告

事件

2008年8月1日,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天,国家质检总局和北京网通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

这一天,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据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此案。

同日,北京网通也被一市民告上法庭,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质检总局强制推广成被告

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院的4家企业是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记者了解到,在4家企业起诉以后,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在8月2日和8月7日约见4家企业代表,希望他们撤诉,并且表示愿意协商,但均遭到拒绝。

8月7日下午,本报记者独家了解到,在当日上午,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长柯振权和副秘书长陶惠标等人在与4家企业代表进行的第二次协商中表示,希望4家企业能够先撤诉,并且允许这些企业加入到电子监管网中来,在后台做一个接入。

“我们没有答应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强制推广行为,并对我们之前受损的利益作出补偿。”四家企业的代表、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本报记者,“质检总局现在把皮球踢给了企业,意思是可以把我们这些防伪企业纳入到电子监管网的平台里去,让我们自己拿出技术解决方案。但我们起诉的目的就是请法院确认强推电子监管网的行为违法,所以我们怎么可能跟他们入伙呢?”

原告之一、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郭胜介绍,2001年,恒信数码投入5000万元进行防伪技术研发,当时有70多个员工,现在只剩下十来个人,业务量急剧缩减。此外,一些小型防伪企业甚至已经倒闭。

在郭胜看来,企业业务出现大幅下滑,是从2005年4月开始,当时,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每件产品的标志)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损害到了防伪行业的利益。

电子监管网是一家什么样的网站呢?根据“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公开资料显示,其所有者是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而据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中信国检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最初股东包括:中信21世纪电讯公司、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华信邮电。其中,投资1800万元的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30%的股权。

而在电子监管网成立后,质检总局就要求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由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并收费。2007年12月,质检总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家用电器、人造板、农资、食品、化妆品等9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志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截至2008年6月30日24时,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每家企业须缴纳600元的年费。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7月30日发布的年报显示,在截至今年3月31日的财报年度,来自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收益增加逾589%至6279000港元。

因此,原告4家企业认为,电子监管网同国家质检总局存在利益关系,涉嫌垄断行为。根据原告代理律师周泽称,质检总局是在利用行政力量强制客户购买一家公司的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上海、深圳也各有两家企业委托他以同样理由状告国家质检总局。

实际上,进入2008年,已有许多企业对质检总局入股中信国检提出质疑。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今年4月作出回应:宣布放弃在中信国检的股权。

600元/年

截至2008年6月30日24时,电子监管网入网企业已达58465家,每家企业须缴纳600元的年费。

但周泽向本报记者表示,他在7月份查询相关工商注册资料时发现,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仍然还是中信国检的股东。随后,本报记者也通过收费短信,向106612315查询,得知中信国检的股东中,质检总局仍占30%的股权。

8月6日,本报记者联系上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并且发去了采访提纲,不过截至本报发稿时(8月8日),记者并未收到采访回复。

知情人士透露,对于外界的质疑,在质检总局看来,中信国检只是提供技术研发和保障,并不是经营机构。对于此前备受企业诟病的电子监管网收费问题,质检总局正在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沟通,看能否立项,由财政出钱维护电子监管网。

北京网通区别服务被起诉

另外一家在8月1日被起诉的企业是北京网通。当天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

据起诉状称,李方平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获悉,根据北京网通的格式合同第2条规定,由于自己的户口不在北京,只能按照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业务。然而,正是因为这个“预付费业务”,导致他在北京网通推广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备受不公平待遇。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借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完全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的垄断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8月7日,本报记者拨打了北京网通的客服热线,其客服人员也承认,非北京户籍市民申请后付费业务程序比北京户籍市民申请要复杂,比如需要提供担保或者房产证明等,而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两者的优惠待遇也有差别。

对此,北京网通监管与法律事务部张杰解释,预付费电话是一项新业务,与普通电话业务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受目前平台设备能力的限制,才先选择了非北京籍用户试行。“因为外地人相对而言流动性强,欠费追缴难度大,所以要求外地人安装预付费电话属无奈之举,而非故意歧视外地人。”

这两起官司目前尚在审理之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随时带来最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