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投诉台(8)
精明采购
重庆 周晓白:我一个月前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显示器,显示器出现偏色现象,送到商家处经过三次维修,问题没有解决。我要求商家为自己更换同型号新品,商家说:“由于我所购买的机型目前没货,所以,如果要更换新品,只能更换同品牌的另一低端型号显示器,而这款显示器的价格比我购买的产品市场价低近300元。我又要求商家退货,可商家说:“你必须交纳一定的折旧费。我觉得这样很不公平,不知有没有办法帮我捍卫合法权利?
为你支招:办法当然有,根据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你的显示器出现偏色现象,符合《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过三次维修后不能解决,且商家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更换。因此,你有权利要求商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需要交纳所谓的“折旧费”。
上海 天胜:我的一块主板在三包保修期内出现了问题,送到商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约定10天修好,但是,商家屡次以配件缺货为由推脱,累计送修时间超过了40天,主板仍然没有修好。我想知道商家拖延维修时间,有什么办法能约束他吗?
为你支招:“三包”规定中对于商家保修产品时间的限定是有的。根据国家《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凭发货票和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商品;销售者无原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