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两会进言 打造中国互联网法制元年
特别报道
前言
一年一度的3·15又将来到我们身边。自从3月15日被定为“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3·15似乎都成为了消费者最扬眉吐气的日子。打假、防伪、维权几乎是每年3·15的永恒话题。
2007年的3·15到来前夕,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份统计数据让许多人惊诧不已。这份数据显示,网络消费的投诉呈日渐增多之势,成为了新的投诉热点。很显然,上世纪90年代初进入中国的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在这个产业的背后,是一个更为庞大的网络消费群体。
在中国互联网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民消费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如果不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不但将给中国互联网带来巨大困扰,而且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正因如此,制定一部完善的、保护各方利益的互联网法案成为必要。
时下正值“两会”召开之际,在这里,我们大胆向“两会”进言:尽快制定一部中国互联网法案,让2007年成为中国互联网法制元年。
事件回放
十四道“金牌”严控虚拟货币
2007年春节的气氛还未完全散去,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十四部委突然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对“Q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了规范,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对虚拟货币的购买额。文件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并严禁倒卖虚拟货币等。
从通知的颁发单位来看,此次中央各部委一改过去相对独立管理互联网事务的做法,在名单里可以看到负责金融的央行、负责国家安全的公安部、负责通讯的信息产业部……可以说是少有的庞大阵容。
目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交易问题突出,诱发了各类犯罪。深圳公安局就曾抓获了一起网上盗销Q币、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团伙,这个团伙采取入侵商业及政府网站,并在网站放置网络病毒的方法,使得访问过此类网站的用户只要一登录QQ账户、网络游戏等,其密码便被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上,该团伙通过这种方式非法盗取用户的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然后再将虚拟货币在各类互联网交易平台上以较低价格进行转卖,从中非法获利70多万元,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十四部委的联合文件就如同十四道“金牌”,立即在社会上引起激烈震荡。一时间,究竟应该如何管理虚拟货币的争论再次在网民、厂商、专家之间爆发。
在采访中,国内主要虚拟货币经营商腾讯公司表示,赞成和支持国家加强游戏虚拟货币的监管和国家对虚拟货币私下交易的监管。3月8日,腾讯公司开始全面关闭游戏币回兑成Q币的服务,网上对Q币的疯狂交易受到限制。而全球最大的网上购物网站eBay公关部负责人则告诉记者,eBay即将全面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网络游戏中的账号、武器等虚拟物品将不允许在网上拍卖。但也有厂商私下表示,网络虚拟货币目前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当庞大的程度,仅凭一纸通知这样的行政手段强行干预,反而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委宣布,2007年将不再批准新的网吧牌照,以遏制目前网吧建设缺乏规范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可以这样说,这次联合发文凸现了目前中国互联网在网民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三大问题:虚拟货币到底有无真实价值、网络消费纠纷如何处理、互联网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让人尴尬的是,目前针对这三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几乎是一片空白,导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要彻底解决这些困扰,仅靠社会各界的呼吁和相关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为互联网立法。只有拥有比较成熟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互联网的持续、正常发展,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便利,更少的困扰。


专家座谈
1.虚拟货币有无真实价值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更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魔兽“金币”、网易popo币等。可以说网络虚拟货币大量、客观地存在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

然而虚拟货币到底是否属于财富,虚拟货币是否冲击了现实的金融秩序,人们应该如何对待虚拟货币,这关系到亿万网民的日常生活。那么虚拟货币,该何去何从呢?

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现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洪宇:应该废除虚拟货币
我对虚拟货币关注很久了。目前虚拟货币和虚拟财产的交易已经威胁到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如不早点控制,最终将引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虚拟财产进行监管,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营利模式,禁止运营商销售、变相销售虚拟财物牟利。同时,应对Q币、百度币等类型虚拟账号严格控制,甚至可考虑废除。

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邱宝昌: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属性
客观来看,虚拟货币是一种财富,它可以和人民币兑换,实际上是一种财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在交易中有支付的能力。
但是虚拟货币的流通和发行需要国家监管,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络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最终与人民币有一定兑换关系,如果不加监管,会产生金融安全问题。
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天胜:对虚拟货币立法是必需的
目前,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规定不严密,表面上各部门联合监管,而实际上又可能形成各部门无法、无力或不愿监管局面。
对于虚拟货币法律地位、监督管理等国家基本金融制度,按《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定。当然,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从积累立法经验的角度出发,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以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规范也是必需和可行的。
2.网络消费维权是否需要立法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方式吸引了很多的消费者,但由于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也日渐增多。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最懂IT的律师,最懂法律的IT人。
于国富:网络消费维权关键在法律
网络消费是无法脱离现实生活的。例如在淘宝等网站上消费时,虽然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但购得的物品大部分仍然要在现实中使用。因此,网络消费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仍然可以通过传统的维权途径进行解决。
目前主要问题是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对于很多案例无法用法律条款准确判定,对网民消费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国家还是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消费法案》。

王前虎,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
王前虎:行业自律比政策法律更重要
从2002年开始,互联网相关的投诉每年以接近50%的速度在递增,2002年各地消协共受理互联网投诉1096件,2003年,这方面的投诉是2384件,2004年达到了3663件。2005年和2006年,网络消费投诉案件的数量陡然上涨,并成为消费者投诉最多的十大行业之一。我认为,要想根本铲除互联网交易中的种种弊端,归根到底要靠我们行业的自律,靠一个有着强大的自律功能的互联网联盟,而不是靠政策法律,更不是靠外在的舆论的抨击、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或者是消费者的投诉。
3.网络内容是否需要分级

互联网一直以“双刃剑”形式出现于公众舆论。在给人们带来了众多便利的同时,互联网也被一些家长和社会人士视为“洪水猛兽”。语言暴力、网络色情和充满血腥的网络游戏等,这些互联网“毒瘤”让许多青少年深陷网络泥潭,荒废了学业。

尚秀云,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吁“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建设”。
尚秀云:以法治网是当务之急
加强网络立法和以法治网已成为网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要保证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要加强网络立法和以法治网的力度,要制定有效的监督办法和惩罚措施,并要严令执行。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互联网内容分级制,看上去很美
如果设立互联网分级制度能够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到不适宜的内容,并保护其身心健康的话,显然是应当支持的。
但是,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足以让电脑网络系统自动识别电脑操作者是否是未成年人。
另外,目前我国实行互联网内容上的分级制度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这种分级制度看上去很美,执行起来有难度。
编辑观点
殷美玲,新闻评论周刊资深编辑
互联网在中国已经发展了十多年了,就如同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在广大网民的见证下逐渐成长为一个充满朝气的青年。伴随着互联网的成长,诸如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凸现。
虽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其中发生的一切活动都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因此它也应该遵循和现实世界一样的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它不仅会困扰人们的生活,最终也会毁了这个新兴的产业。
我们不愿意看到虚拟财产诱发的犯罪日益猖獗,我们不愿意看到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电子商务变成不法分子的敛财手段,我们更不愿意看到广大的青少年朋友在互联网不良信息的诱惑下断送了自己的花样年华。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在它发展的初期,都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正处于成长期的互联网也是如此。兴利除弊,为我所用,才是互联网管理的初衷所在。
愿广大人民心中翘首企盼的《中国互联网管理法》早日出台。
一份虚拟的两会提议:中国互联网管理畅想
从我们发起对中国互联网进行立法的讨论后,我们收到了上千封读者的来信。时值全国两会正在火热进行中,根据广大读者的意愿,我们拟定了一份虚拟的两会提议。在这份特别的提议背后,是成千上万中国网民对尽快推出互联网管理法案的呼唤。
《网络虚拟货币管理部分》
1.正式承认网络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具有一定财富价值。
2.对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资格和权限进行确认,禁止任何网络运营商随意发行虚拟货币。
3.严格控制虚拟货币发行数量,将虚拟货币纳入国家金融管理范畴。
4.保障个人拥有网络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
《网络消费权益保障部分》
1.成立专门的网络消费权益保障机构,作为网络消费纠纷的协调部门。
2.明确网络消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针对网络消费的特点进行规则细化。
3.对网络消费的中介平台进行严格审核,纳入国家统一的经济管理秩序。
4.严禁网络运营商随意发布用于网络消费的金融中介工具。
5.一旦发生网络消费纠纷,中介平台必须无条件向消费者和网络消费权益保障机构提供相关交易记录,不得进行销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部分》
1.建立网络信息分级制度,网络内容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某些内容严禁提供给未成年人。
2.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实行牌照授权制度,对于长期发布不良信息的内容商,必须进行相应法律惩罚,同时吊销内容牌照。
3.电信运营商必须成立专门的不良信息监控机构,定期针对网络内容进行监控检查,一旦出现重大问题,运营商必须承担一定责任,甚至受到法律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