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再祭利剑 围剿非法“网络电视台”

事件

张顺民(化名)陷入了焦虑之中,他反复对记者说:“我有没有违法呢?会不会遭到查处呢?”

2006年7月中旬,身为深圳某网络集团工程师的张顺民记住了UT斯达康董事长吴鹰的一句话:“只要有一根网线,就能把国内外各大电视节目看过遍。”8月,他从单位辞职,有了吴鹰口中的新技术——一家以P2P视频为主的网络电视台。

但现在,在广电总局祭出的整顿之剑下,他对自己经营的网络电视台充满了担心。

不可阻挡的网络电视大潮

一度,张顺民对自己的网络电视台充满了信心。

网络电视一直被视为数字电视最大的竞争者,随着政策逐渐放宽,一批与数字电视一样能收看和点播电视、电影的网络电视平台,才开始浮出水面。

WebsTV.net网络电视台一名高层人士表示,网络电视台本身不是既有电视台的经营者或节目供应商,它是靠网络而发家,因此其获利的模式完全是从网络观众收费而来的。

过去的一年内,红杉、凯雷、SIG、DCM等一批国际顶级风投不约而同地进入网络电视台领域,光芒国际、悠视网、高维视讯等网络电视台获得不同程度的投资,资金总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如果未来几年有一家网络公司能够超越google,那么这家公司必定出现在网络电视领域。”日本软银总裁孙正义作出如是判断。事实上,这位全球知名的互联网投资教父已把一笔上千万美元的风投资金砸向了日本一家网络电视台。

在国外,1999年,英国的Video Networks网络电视台就率先向用户提供服务,随后意大利FastWeb网络电视台业绩居欧洲各国之首;2004年,马来西亚卫星电视服务提供商Astro也推出有50个交互频道的网络电视台。

“网络电视台的角色其实很像有线电视的系统业者,其存在的功能是整合节目内容,以及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收视与收费管道。”张顺民说,说穿了,就是内容渠道商的角色。

但有趣的是,这个渠道商的角色却比有线电视系统业者要更加的复杂。网络电视台虽然是内容的渠道商,但是实际把影音内容送到消费者电脑上的,却是 ISP业者(或者是电话公司)。

此外,互联网上面真正的最大内容渠道,是门户网站。通过入口网站庞大人潮流量的拉抬,影音内容才可能得到大量的曝光机会。所以网络电视台的经营者,莫不在 ISP与门户网站这两个“渠道”上下功夫,形成了“渠道商的渠道商”这种有趣现象。

“但鲜为人知的是,网络电视台的业者也力图要创造所谓的‘原生网络节目’,自己找演员,自己找导演、编剧等等来制作节目。” “天通苑”网络电视台节目创办人李光明唏嘘地表示。

2006年12月11日,被称为中国“首个社区网络电视台”的“天通苑”开通,以社区新闻为主,但是现在,“天通苑”已经没有节目播放,只剩下一个视频窗口在网站首页。“只做了两期节目,就停了。”李光明说,除了资金,最主要原因是“通报”的发布。

为何发难网络电视台

2006年12月27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对非法“网络电视台”进行严厉查处。

关于《通报》出台原因,广电总局强调表示,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自称为“网络电视台”,擅自进行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甚至伪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四处招商引资。“很显然,这是一种非法行为。”

广电总局在通报中表示,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电总局强调,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应“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网站的经营许可证,断开其互联网络接入服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广电总局曝光了北京10余家非法“网络电视台”。本报记者了解到,目前,除了北京,各城市并没有公布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的具体情况。

许可证上的紧箍咒

本报注意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通报中,广电系统内各机构不得与非法“网络电视台”进行业务合作、不得邀请他们参加各项活动等也被特意强调。

“问题是,那些没有伪造文件、伪造许可证去引资的网络电视台,是不是就是合法的呢?” 上海一位参与了网络电视业务推广的网络工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这位网络工程师看来,“我以为,广电下发的《通报》主要是针对那些没有‘许可证’的网络电视台。”他说,这些网络电视台才属于非法“网络电视台”。

在2003年,广电总局颁布了第15号令,首次明确了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方式。2004年10月,广电总局颁布第39号令,规定从事IP电视、手机电视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其中,最明确的一点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但实际上,更大的问题是,许多网络电视台并没有“许可证”。根据本报了解,目前,第一视频是唯一一家将所有网络视频经营牌照全部办齐后再上线运营的网络电视台。

因此,张顺民担忧,自己并没有擅自进行视听传播活动,也没有伪造国家有关部门批文四处招商引资,但是,自己并没有取得“许可证”,因此是否属于非法范围?会不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实际上,如果严格按照广电总局的标准,几乎所有网络电视台都是非法的。”北京一家提供网络电视及互动赠值服务的CEO说,“但实际情况却是,网络电视台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风声水起指日可待。”

“因此,广电总局的另一个目的是,将网络电视台这块蛋糕纳为己有。”一名分析人士说,因为广电拥有牌照优势,并且可以随时给网络电视台套上紧箍咒。

不过,在知名专栏IT作家小刀马看来,广电总局的查处对整个网络电视行业还是非常有益的,毕竟可以正本清源,还市场一个本来的清净,对我们广大的免费网络电视爱好者来说,整顿和查处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我们收看的免费网络电视本身都是拥有资质的正规台,当然除非你选择的不是这些正规台。

延伸:

视频网站≠网络电视台

本报官方网站(www.cpcw.com)截至1月5日共1580人参与的调查显示,有1349人担心免费的P2P网络电视节目是不是也在这一查处的范围?

本报官方网站在调查中,一名叫“随风小子”的网友说:“在网上呆久了的人,没看过网络电视的估计不多。今后,我们还会有这种享受吗?还会看到P2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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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等视频媒体并不在查处范围

1月4日,本报记者将采访问题传真给了广电总局,得到的答复是,此事特殊,但是新闻发言人目前已出差。在记者要求下,该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本报记者的采访问题转给了另一部门,但至本报截稿时(1月5日),并无回音。

第一视频集团一名高层人士向记者表示,大多数视频网站是以用户自娱自乐创作内容为主要传播内容,使用的素材大多是媒体的影视素材,或者是自己的生活画面。他认为,该《通报》对多数视频网站没有什么影响。

P2P技术曾被《财富》杂志列为影响Internet未来的四项科技之一。根据本报记者了解,所谓P2P网络电视节目,是由网络电视软件通过和合作方合作获取的音视频资源,一般而言,在内容方面要和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资质的合作方达成协议。

在音视频节目内容上,这类软件采用了基于应用层组播(ALM)的流媒体发布和传输技术,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发布端服务器和带宽的负载,使得千万级别的用户能够同时在线,欣赏清晰流畅的音视频节目内容。

一名接近广电总局的人士也对本报表示,实际上,这次查处和监管,对合法的P2P是没有影响的。因为它的内容来自于那些有资质的合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