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看“央行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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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价

200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电子支付的新规定出台后,海外媒体纷纷对此进行报道,发表评论。

《Asia Pulse》:《指引》的规定对中国的电子商务业影响不会太大,用户仍然有多种支付选择来完成网上交易,其中包括eBay China和Alibaba.com等。

《Telecom Asia Daily》:这些规定与其说是针对消费者的,还不如说是针对银行的。

IDG新闻社专栏作者Lemon:会给这些第三方支付服务和中国的电子商务带来什么影响一时还说不清楚。从现在的规定看,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很可能还要出台成套的管理网上支付的额外规定,这样,对电子支付提供商的影响也就会明显起来。

《今日美国》:中国的电子支付并不比美国等西方国家晚多少。美国第一网络银行1996年开始网上金融服务。1996年6月,即美国开始有了网上银行8个月后,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开始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

海外电子支付立法

美国

《全球与国家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于2000年10月生效,法案规定了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电子记录的合法性,允许签约方自行选择交易认证技术而不受政府干预,契约与其他记录必须通过手写纸介质签名的要求,以保证网上消费者得到与非网络环境同等的法律保护。在此之前,美国多数州颁布了各自的电子签名法律。

欧盟

1999年颁布的《欧盟议会与理事会指令1999/93/EC:电子签名之共同体框架》就电子签名认证和证书服务的需求作了规定,以保证最低的安全水准,允许在共同体市场内部自由提供这类服务。由于欧盟法律的特殊性,指令还包含电子签名相关服务在成员国内部的自由流通性以及国际化协作机制等。

澳大利亚

电子交易法《Electronic Transactions Bill》 1999年实施。该法包含了与数字签名相关的条款,“若需某人签名方能完成交易,而此要求可以电子方式完成,若技术上的要求能够被满足且确信,数字签名则为可行”。该法并非针对某项特别的数字签名技术,而在于向大众与企业提供一种弹性的、能够达到彼此需求的技术;另外,该法也没有特别针对证书服务机构的规则条款。

新加坡

1985年,新加坡本土银行合资创建NETS,新加坡单一的提供电子转帐服务因此发展成为综合性电子支付门户。NETS以其跨行电子转帐网络为基础,构建了覆盖全国的POS以及ATM网络,支持电子现金、网上支付等多种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