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短信疗法该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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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骚扰短信和有害短信层出不穷,业界讨论也是纷纷攘攘,甚至提出实行手机实名制的招式。
治病不仅需要治标,更需要治本,因为大部分有害短信毕竟是SP(短信服务商)业务的推广内容,并且群发者的短信费也是移动运营商跟SP共同分成,如果加强监管,他们的利益会受到损失。
所以,治理需要从利益源头出发,仅仅对消费者发送实行实名制并不是一种治本的方法。恰当的方法是应该好好管管那些发送有害短信的人。目前的有害手机短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发布虚假“中奖”类信息诈骗他人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类短信息占了有害短信息的绝大多数;二是利用手机短信息侮辱、诽谤、敲诈、勒索、恐吓、散布谣言;三是利用短信传播淫秽信息。
对于第一类和第三类有害短信,一般采用手机群发设备来实施,如果对这种发送设备实施严格管理,相信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事实上,对于通信设备的管理我国一向有明文规定,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以前就是购买警具都需要相关证明或者资质,只需要对销售、制造各个环节抓一抓即可。而对于个人行为的恶意短信,一则量小,二来如果明确有不法行为,完全可以由《治安处罚条例》来实施,哪有必要用得着如此大费周折?
我们再来看看有害短信疗法的出台思路。2003年9月12日,在第七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一份名为《关于短信息的立法管制建议》的讨论稿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提出。该建议已经明确了“确定短信息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对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在监管主体不明确,放纵SP商的前提下大肆提倡对消费者的管理,这无异于一种混乱逻辑。因为这种理由的背后实质就好比我提供手段和工具来抢劫,然后我们共同分成,但是有人告官之后罪责完全是你抢劫者的!
那么,有害短信疗法到底该治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