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源时评(38)——艰难的平衡:搜索引擎能够躲进法律避风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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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下载案的矛盾显露了法律在平衡利益时的尴尬。

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人的利益被过分地漠视,就不会有人愿意投入更多的精力去创作;反之,如果过度地保护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将伤害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或许失衡才是永远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界的强势人物在支持百度所代表的搜索引擎公司的做法。

在9月21日的会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陈际红律师和新浪法务总监、去年荣膺全国十大律师之一的谢国民律师的大会发言,各自从不同角度对百度的做法进行了支持。

陈际红律师的言论基调是: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落后,必须重新审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和限制,并意识到网络对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不要给网络服务商以过大的生存压力。

尽管没有正面评价海淀法院的判决,但陈际红暗示:“法院对审理与网络有关案件的判决应具有前瞻性,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体现时代精神和特征。”

相比之下,谢国民的辩解更为直接,也更从搜索服务提供商的现实利益出发。他首先明确地指出,“从立法精神上讲,法律一定要惩罚直接的侵权人”,而搜索引擎则不是直接责任人。他认为,现在的版权保护原则是“基于传统媒体的规则而设立的,而现在搜索引擎要面对的是10亿以上的页面,它根本无法一一确认其内容是否合法。如果这个义务根本没法实现的话,这个法律可能是没有意义的。”

谢国民提醒听众,法律上对于内容提供商(ICP)和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规定是有区别的,他用了经典的“菜刀论”加以比喻:一个人拿一把菜刀去杀人,如果拿菜刀杀人的找不着了,就让卖菜刀的人承担责任。

对于谢国民提出的菜刀论,百度市场总监梁冬在内的代表都表示支持。但却引起了在场媒体的质疑。本报记者在发言中指出:谢国民的比喻有偷换概念之嫌,搜索技术并不只是“菜刀”,也可能是指向非法内容的“匕首”。搜索引擎提供商是否因为对提供内容的合法性甄别的难度较大,就有理由放弃对网民应尽的义务?

另一个问题是,搜索引擎们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是MP3搜索服务的“直接获益者”。

会议上的一个悖论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利益。但唱片公司的做法是,明确要求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搜索引擎却努力避免谈及自己从中受益。这样的对话氛围不免有些虚伪。

对于本报记者提出“百度是否是直接受益者”的这个问题,百度CFO王湛生只能用“百度是在为无数网民提供价值”来王顾左右。

如果百度们不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商业公司,而仅仅是在中国民政部注册的公益组织,那么同情的天平无疑将倾斜。但一种不精确的计算是,MP3搜索贡献了百度20%的流量,百度又因为这样巨大的流量从广告商处获益,这些获益最终撑起了百度数十亿美金的市值。那么,百度虽然没有直接从MP3下载中获得一分钱,但它向网民们提供的服务实则并非没有回报。

既然获取了回报,是否也应当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