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数据费背后的思考
手机加油站
事件追踪
衡阳一位刘先生去年6月份都拿着在衡阳移动网上营业厅打印的去年5月份消费12000元的通话详单,在当地移动营业厅和移动大客户中心来回奔波。怎么会出现这么高昂的费用?刘先生实在想不通。
这要回到2004年5月,当时刘先生办理了一个“选套餐拿手机”的活动:预存话费13600元,每月固定消费568元,如消费超过568元的部分除港澳台、国际漫游、国际长途之外可以享受7折优惠,并要求在网24个月。办理该业务后刘先生就开始使用移动业务,并办理了衡阳移动的GPRS“自由套餐”:享受0.015元/KB与每日23:00至次日7:00的GPRS流量优惠50%。而且他95%的上网时间都是衡阳移动推出的GPRS优惠时段内。
通话清单出来后,刘先生先后到当地营业厅查询和询问1860。衡阳移动1860打来电话,声称:GPRS收费标准于5月1日就已更改0.03元/KB,文件于5月23日下达。这事儿离谱外,更气愤的是刘先生在6月份衡阳移动解放路营业大厅二楼大客户服务中心查看摆放在大厅中央的资费滚筒,上面还明码标价地写着:GPRS自由套餐0.015元/KB!
最后,刘先生到衡阳客户服务中心面谈此事。客户中心的杨女士和计费中心一位男士却拿出一份资料,声称这是他们从湖南省移动公司计费部门提取的数据,是他5月份GPRS实际流量数据记录,此数据由业务支撑系统采集。
此事刘先生已经向很多部门反映过。最后,衡阳移动客户服务中心告知处理结果是:因每日午夜优惠与0.015元/KB不同时享受,故此项费用并没有计错,不给予赔偿;因白天收费按0.03元/KB收费,此项费用按错收话费双倍返还进行计算,总计为500元;而568元/月套餐费用中所提到的7折,移动公司认为刘先生所消费的是数据费,并非通话费,不享受7折优惠,所以不给予赔偿;而因刘先生对移动公司提出此项错误,移动公司奖励了他1000元话费。因此,衡阳移动为此事总计赔偿为1500元。
刘先生并不满意该处理结果。

大家说法
和刘先生一样,我们带着疑问,如果一个客户的详单都不能作为最后的依据,那么客户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下面记者打电话到湖南1860查询了有关资费单及GPRS收费的问题,也走访了几位通信杂志编辑和律师,看看他们怎么说:
湖南1860:网上营业厅查询的资费详单数据非常准确,甚至比在营业厅查询的资费详单项目清晰。去年5月23后自由套餐已变为0.03元/KB,优惠时段仍然可以享受半价优惠。
某通信杂志编辑张诣:目前,资费问题确实比较混乱,本人对刘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享受7折优惠”在合同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指通话费、数据费,或者两者都可以同时享受优惠,本身就是一个“陷阱”;同样,0.015元/KB与每日23:00至次日7:00的GPRS流量优惠50%的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合同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说明;另外,衡阳移动声称的GPRS收费标准于5月1日就已做更改,而文件于5月23日下达,在文件未下达之前,衡阳移动修改了GPRS资费标准,而未告之消费者,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在协商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刘先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陈压西:刘先生还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刘先生与移动公司签定有“选套餐拿手机”活动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都应当按合同严格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将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刘晋卿又是一个消费者,那么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在有两部以上的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况下,刘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法律条文来用。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刘先生可将自己与移动公司签定的合同(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2004年5月的客户账单(包括客户账单、客户详单、GPRS详单)以及移动公司的GPRS宣传资料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移动公司也可以以其声称的“从湖南省移动公司计费部门提取的数据”为依据来反驳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其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由人民法院来判断。
事件后续报道:刘先生在与移动公司协调不果后,便将此事诉诸当地法院。一审开庭,法院以移动公司提供的另一份——以原始详单数据翻倍的“所谓的详单”为依据,判他败诉。刘先生觉得实在不公,便提及二审。二审中,法院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并暗示他们:如果以一审的证据来审判,结果很有可能对刘先生不利。由于双方调解不下,只有请求法院判决。二审结果:仍以那份“所谓的详单”为证据,判决刘先生败诉。
这两份话费单到底该信哪个?巨额数据背后的真相又是什么呢?疑点还有很多,遇到刘先生这类问题的朋友还有多少?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真的就只能任人“宰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