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看网络游戏增值服务
特别策划
存在的,即是合理的
连邦副总裁 林粤
连邦卖过盛大的“密宝”。单就一件产品和一张点卡来讲,肯定前者更赚钱一些。但是由于其需求量与点卡相比要小很多,所以谈不上赚多少。
要探讨对于这类产品网络游戏运营商收费是否合理,我们就首先要看网络运营商在网络游戏开始的承诺条款中,有没有承诺要帮玩家义务寻找账号密码或数据恢复等。如果没有承诺,那么理论上不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为玩家免费服务的范围。
这好比你有一只钱包,里边装了很多钱。要保证不丢钱,有很多方法:可以请保镖,也可以放在银行的保险柜里,但这些都是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的。如果在采取了上述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钱丢了,那么理论上可以找收了钱的保镖或银行赔偿。如果此前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那么钱被偷了,警察可以帮你找钱包,但是不能保证一定可以找回,而且如果找回的钱包里面的钱没了,也不能说是警察的责任。
晶合常务副总裁 冯立群
晶合是最早开始卖《破天一剑》“矩阵”的。我认为,只要存在就有合理的地方。比如到外面吃饭,某个地方的这道菜只要8元人民币,换个地方,同一道菜却要20元人民币,那为什么还是有人选择吃贵的呢?因为味道和环境都更好一些。所以推出这类产品,也是给玩家更多的选择。
我还听说过除盛大“密宝”和《破天一剑》“矩阵”之外的类似产品,比如一种硬件保护系统,据说安装在电脑里,可以防止盗号,但那种产品至今没有上市。
至于利润和销售业绩,相对来说,我们销售游戏点卡的利润额更高,而产品的利润额比较低,因为总的需求还不大。
玩家需求造就市场
智冠市场总监 高振修
我认为按月或按时扣除游戏点卡后,网络游戏运营商理应为玩家提供的服务是让服务器稳定运行、保存好玩家的数据以及维护一个对广大玩家都公平的游戏环境。
而有些东西,比如账号被盗,往往是玩家自身造成的(使用了有木马的外挂等),与网络游戏运营商无关,自然他们就没有责任。因此,提供一些不属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理应为玩家提供的额外服务,适当收取费用是合理的。
网络游戏的收费形式有很多种,比如《泡泡堂》,它本身是不收费的,只卖特别的虚拟装备给玩家。只要玩家都认同,那就没有问题。
数据转移或找回(转服或角色恢复),乃至角色点数重置这些特殊服务,如果是在一款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末期推出,还是可取的。因为那时候玩家对游戏的兴趣已经减退。提供了这些特殊服务,能让不同服务器的几个朋友聚在一起玩,能让玩家把作废了的账号重新利用起来,
当然,一些不知名的网络游戏,玩的人本来就不多,如果还提出额外服务,只会增加成本,不会有多少人接受。总之一句话,玩家有需要,才会有市场。
你是否买带物业的房子
游戏圈资深人士 清风明月(化名)
其实网络游戏增值服务收费,就好比现在我们月月缴的物业管理费一样。你付的物业管理费越多,得到的社区服务自然就越好。
大多数玩家认为,自己玩游戏已经按月或按时扣除了游戏点卡,理应得到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这个观点严格来说,没有错。但重点是,你得分清楚,哪些是你按月或按时扣除了游戏点卡享受的服务,哪些不是。大部分网络游戏公司都在网络游戏的用户协议里明确写上了有限责任和服务的详细条款,但很多玩家根本就没仔细看。
很多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诸如“点数重置”、“角色恢复”等增值服务,都是不包含在用户协议的有限服务里的。有人问盗号和回挡该不该免费提供服务?事实上,大部分盗号和回挡都是由“黑客”等第三方造成的。网络游戏运营商可不对此负责。
从商业角度来说,那些增值服务是可提供可不提供的。就像电视机制造厂商提供的售后服务一样,是为了保证用户不会大量流失,树立商誉的手段。超出质保范围,维修电视机也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至于将那些虚拟物品捆绑销售或单独销售。以玩家的角度来看,自然是不会赞同的。因为这种行为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游戏社会的平衡。但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看,却是无可厚非的。在有限的资源里挖掘出最大的利润,本就是商家所追求的目标。
而且话说回来,玩家虽然表面上反对声音很大,但实际上消费这些网络游戏增值服务的却很多。有买才有卖。
如果你不认可,对此深恶痛绝,你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玩那些网络游戏或不去享受那些服务。
据悉,中国电信正在积极筹备付费电话,想与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合作。今后玩家拨打付费电话,客服那边将优先接到玩家的来电。看来网络游戏增值服务会愈演愈烈……
契约自由下的不公平现象
宏业腾飞律师事务所业务总监 贾锐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网络游戏增值服务收费是合理的。就如同银行原本提供的一些业务服务要涨价一样,属于契约自由,你接受,你才需要付费。
但这其中,虚拟物品比较特殊,值得我们拿出来重点探讨。
我认为,消费者购买虚拟物品,网络游戏运营商给消费者的,不是所有权,而是租赁权。换句话说,就是你有使用的权利。按照国际惯例,除非这款网络游戏不运营了,否则你一直拥有使用权。即使网络游戏要停止运营,网络游戏运营商也得提前通知消费者,并做一定补偿(例如提供一段免费玩游戏的时间),否则网络游戏运营商就应该赔偿消费者。
说到这里,网络游戏运营商通常会拿出网络游戏的用户协议做挡箭牌。他们往往在里面写上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这种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但以上仅是就法理而言。事实上消费者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很难的。首先,这类官司一般涉及金额不大。其次,打官司所花的精力很多,费用不小。再次,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消费者要举证是很难的,拥有数据记录和资源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更能拿出有力的证据。只有今后明确立法,网络游戏纠纷能像医疗事故那样,采取“举证倒置”,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才会顺畅一些。
编后:根据我们多方采访的结果,除了部分玩家之外,大多数人都对网络游戏增值服务收费持肯定的态度。原因很简单,这些收费都是在产品包装盒或官方网站公告上详细说明了的。玩家一方面抱怨,一方面却没有停止过这类消费。那么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就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关系。“游戏广场”的小编在此提醒各位玩家悠着点儿,玩游戏要摆正心态,不要为虚拟数据花太多钱。由于针对网络游戏纠纷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万一花了钱却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你将无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