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内 硬盘调换不用加钱
品牌整机
宿州职介中心 韩屹峰:我们单位在2003年末购置了一台某品牌电脑,2004年末,原配的20GB硬盘出现故障(此时未过一年质保期)。我们同售服站取得联系,并得知已经没有20GB的硬盘进行更换。维修站提出要我们加钱更换一个40GB新硬盘,如果不接受他们的维修方案,就无法维修。
我们对维修站的做法感到很不理解,因为经常看贵报的“投诉热线”栏目,我们了解到:根据计算机三包规定,质保期内无相同备件更换,应该以不低于其档次的同等产品更换,但并没提及要加收费用。如果这样的话,我们消费者不是非要吃他们做的霸王餐了吗?由于投诉无门,我们只有把希望寄托在贵报的“投诉热线”上,希望厂商能给我们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说法。
特约法律评论员:赵占领(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研究会特邀委员,擅长网络与电子商务法、计算机法、电信法等高科技法律)。
尽管早在2002年时就开始实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法”)了,有关电脑售后服务方面的投诉还是始终不断,这一直是一个令消费者,也令司法、行政机关头疼的问题。虽然有法可依了,在“三包法”颁布之初,人们也对它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可是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有法必依。一般对售后服务方面的纠纷,往往还不至于诉诸公堂,因为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有法必依”更多的时候是对销售者的要求。
对于三包投诉,法律关系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孰是孰非已经非常明显。该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就是规定销售者在履行三包承诺时没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时的义务。根据这两条规定,因为电脑售出已超过15天但还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就应该先修理,“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显然,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是销售者的义务。由于销售者的原因不能尽此义务就应免费调换高于原产品规格的产品,这也是其法定的义务,否则销售者会以没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为借口销售其他产品,这不符合立法的精神也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对于这样一个再简单不过的售后服务纠纷,消费者的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是销售者缺乏法律常识吗?如果是的话,我们要对其资质提出质疑了,否则的话,只能说明销售者没有“有法必依”,事实上大多数消费者的投诉都是因此而起。因此,我们在关注个案的同时更应该看到销售者“有法必依”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编后:事后,我们已经与该品牌机厂商取得了联系,厂商已经与当地维修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免费给读者韩屹峰调换一块40GB的硬盘,并向他表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