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需要代理商

IT商界

  7月6日,一篇讨伐百度的文章将搜索引擎代理商广州巨搜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网)和搜索引擎百度之间的矛盾推到了前台,导火索竟然是区区五万元奖励。后经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7月24日,巨网被迫关门停业,但是负责人戴森称决不会“私了妥协”,百度则声称巨网是“害群之马”,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厂商与代理商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迎头一棒,巨网被击昏

  巨网是百度在广东地区的原核心代理商,两年来已开发客户1000多家并拥有有效用户700多家。但7月2日,在无先兆的情况下,百度公布了广州、上海、北京三地首批地区核心代理名单,其中竟然没有巨网,同时百度还关闭了巨网客户终端新客户开户的权利。

  戴森激动地说,“巨网与百度签定的合约2004年12月31日才到期。巨网的员工一直仅靠单一的百度业务发展,而今百度关闭了巨网的代理权限,对巨网可是致命的啊。”

  短暂“昏迷”后,戴森7月6日在巨网主页上发表了名为《上帝公平的是:给了我们每个人的都是只有一条命──百度高层管理员工史有才‘无视诚信’,巨网创始人戴森誓以生命捍卫!》(以下简称《上帝》)的文章,矛头直指百度渠道总监史有才,并列出了要求百度进行赔偿的内容,索赔金额达386.4万元。

  戴森在《上帝》中披露,巨网和百度的纠纷缘于百度公司高层员工史有才的失信。当时巨网签下了一个合同额200万元的百度竞价排名大单──“中国大黄页”项目,客户按约支付首期款100万元。当时百度渠道总监史有才许诺巨网会得到5%的提成奖励。但100万元到手后,史有才却拒不兑现当初的承诺。当时巨网毫不相让,惹怒了史有才,从而导致了以后的一系列变故。

  至于386.4万元的赔偿金,戴森称这是按照百度所说“赚钱原理”计算的。百度一直宣传竞价排名业务是‘滚雪球’业务,只需在前期不断开发新客户,后期客户的二次、三次或更多的续费才是真正赚钱的来源,那时巨网可以抽取其中的50%。因此巨网虽然运作艰难,几乎没有利润,但是出于对百度的信任还是一直坚持下来。但是没想到百度在钱到手后会“过河拆桥”,将代理商一脚踢开。

  一波三折,纠纷升级

  作为回应,百度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取消广东巨网代理权限的通知》,该通知称,巨网从2002年11月成为百度代理商以来,多次存在违规情况,因此按照合约停止其代理权无可非议。

  7月21日,正当该消息传入业界并引起广泛关注时,巨网、百度却都突然间风平浪静。巨网暂不接受媒体采访,修正了主页上的言论,并关闭了巨网论坛的入口。作为“焦点人物”的史有才也在电话中多次强调,目前不对此事进行任何评论。业内普遍认为双方正在“私了”。但在7月24日下午,事情又起了变化。

  7月24日晚,戴森称巨网和百度的巨额经费纠纷已导致巨网的全部87名员工下岗失业,且公司在7月24日也不得不关门停业。戴森向记者透露,在中间人的调解下,7月20日与百度公司营运总监朱洪波电话交流近60分钟,最后双方达成协定:在7月23日下午进行协商并得出结果,由此才出现了一段时间的“风平浪静”。

  “在7月23日,巨网经过前后13次电话谈判后,百度仍要求巨网放弃老客户并由百度收回服务,并把允诺给巨网的15万元损失补偿最终改为5万元。这岂不把巨网87名员工和经营2年多的企业都逼向了死路?”戴森恢复了事件刚发生时的偏激态度,表示将采取一切可能手段来实现巨网早先提出的赔偿要求和相关的其他赔偿。

  百度对此事表现出的态度相当强硬。7月19日,百度向其大部分客户发送邮件并电话告知,如需系统生效,就必须把和巨网签的合同、收据及发票等传真至百度。百度公关部门人员称,巨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代理协议,而且触犯了相关法律,对百度造成了极大损失,百度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百度市场总监毕胜表示,巨网将自身包装成“受害者”,对百度进行恶意中伤。试想,百度作为一家知名公司,有必要故意损害代理商的权益吗?

  代理商终会被弃

  很多代理商把这次事件看成一次诚信危机,他们表示厂商和代理商之间必须讲究诚信,这是双方合作共赢的基础。3721中小企业事业部总经理李锐认为,任何产品的厂商和代理商都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它们共同开发市场,追求成长,另一方面,它们之间必然有利益分配上的矛盾。而互联网推广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缺少规范和共识,容易产生剧烈的冲突。虽然不排除个人的问题在里面,但是规则的缺失仍然是造成这次冲突的根源。

  一位业界资深人士则认为,此次事件的真正根源在于厂商-代理商制度本身。他说,在耐用消费品或者IT硬件领域,因为代理商为厂商承担了太多的责任:物流、库存、零售、服务等等,抛弃代理商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但是对于虚拟产品的代理商却完全不同。发展初期厂商没有力量依靠自身去发展客户,需要代理商为它开疆扩土,但是一旦发展成熟,做大做强,厂商终究要踢掉代理商。

  这是互联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互联网产品没有具体形态,代理商与客户的接触很多是一次性的,代理商扮演的其实就是“推销员”的角色,一旦客户发展成功,代理商就几乎不需要再承担任何责任,没有物流、库存和服务的压力,“产品”的提供和维护都是厂商自己负责的。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厂商最终会选择放弃代理商这一层。

  在互联网行业,目前有大量的代理商存在,一旦代理商与厂商出现矛盾,代理商是明显的弱者,因此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是代理商的当务之急。比如在合作协议中增强保护性条款、代理不同业务分担风险等等。百度与巨网的争端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希望我们的厂商和代理商们能从这场纠纷中学到点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