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创IP地址案一审判决

综合报道

  2002年9月2日第34期,本报头版刊发了记者胡喆撰写的《IP地址是不是证据?》一文,记述了发生在广东阳江的中国首例网民质疑IP地址能否作为法庭直接证据案。该文刊发后,在读者中和国内IT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引发了一场关于网络安全和网络法规建设的大讨论。1月6日,从广东阳江传来了本案的最新进展。

  2003年1月6日下午5时许,本报北京新闻中心的热线电话再一次响起。《IP地址是不是证据》一文中的主角梁瑞本给本报打来了电话,告知了一审败诉的结果。

  梁瑞本告诉本报记者,1月6日下午3时许,阳江市江城区法院给他打来电话,请他“尽快来一下”。梁瑞本来到江城区法院后,该案审判长梁容洁法官向他出示了该案的《行政判决书》,并告知梁瑞本一审败诉。

  原告梁瑞本于2002年7月16日向阳江市江城区法院提交诉状,把被告阳江市公安局告上法庭。梁瑞本在诉状里面列举了六条理由,认为自己被冤枉了。理由主要就是:“在电信局邮件服务器上所取得的发件人IP只能证明该邮件发送过程中最后与邮件服务器连接的是原告的电脑,这并不能证明原告或在其电脑上编写并发送的。”

  法庭最终宣布:根据IP地址、上网账号和口令在网络上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应该认定该色情邮件是原告冒用他人姓名和电子信箱在家中编写并发送的,原告称是“黑客”入侵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对于案件的判断分析与公安局在编号为阳公(治)行决字(2002)第2号的《行政处罚决议书》中的分析基本一致。

  这个案件的判决说明,在有关IP地址的法律法规正式出台之前,IP地址仍是司法裁决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