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保护迎来新“法”
软件世界
记者近日在一家知名的律师网站上,在一个很显眼的位置看到这样一条消息:本事务所最新推出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代理业务。实际上这样的告示已经比比皆是,作为新《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与旧条例的一个重要差别,软件版权登记制已经成为新法的一项重要规定,从而一改软件“必须在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中心登记,其作者才能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的规定。“软件可以象文学作品一样,其作者自创作完成就自动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他们不用再为证明自己是软件的作者而费尽周折”。这是新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出的若干项改动之一。
新“法”的特点是明确
一位软件业专业人士对比了新“法”与旧“法”,他认为相应的重大改动有十几项,包括明确对软件盗版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扩展到刑事责任及巨额罚款;取消了不保护软件算法、发现和原理的说法;在扩大不支付报酬使用软件的主体对象的同时明确了免费使用的方式;将软件的保护期从25年延长到50年;取消了国家机关可以将本系统开发的软件指定给其他人使用的权利等。他的意见可以说是很有代表性的。
社科院版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最近一次软件沙龙上讲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国内的软件和国外的软件(主要指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软件)一直存在着双重待遇,或者叫做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个是在保护期上两者不同;第二享有的权利不一样,如对国内软件出租权的问题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关于履行登记手续的要求不同。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这些问题上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消除了对软件保护的双重标准,统一了软件保护期,另外增加了对国内软件的出租权的保护。
在内容方面新“法”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例如明确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增加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出租权和向公众的传播权。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方面的强化体现在:第一,进一步严格了合理使用软件的条件;第二,增加了对软件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第三,增加了保护软件诉前的临时措施;第四,加大了打击侵权的力度;第五、明确了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增加了法定赔偿。”
软件新“法”保护了国外软件?
最近在各种场合,可以看到有关软件版权的各种讨论。讨论焦点之一是宏观层面上的话题──中国的软件版权保护应该是以发展中的国家水平为标准,还是要借加入WTO之际对盗版“狠下杀手”?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来制定国内软件保护的程度,那么在国内软件市场占优势的国外软件厂家会不会得到更大的保护?这是上升到民族软件业高度的重大问题。
一般的观点认为新“法”中加强了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最终用户所承担的责任,对它们的要求大大提高了,强调这些用户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在新“法”中引起争议较大。对第十七条的第一种理解是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内的终端用户终于还有自由使用某些不用付费的软件,但是这一观点很快就被第二种观点掩盖──“仅只这一条,国内做正版软件流通的企业就得垮台。”
国内正版软件流通的老大连邦软件总裁李儒雄在之前不久曾经以“让我们一起来欢呼,让我们一起来跳舞,让我们一起来歌唱”来表达对国内正版软件市场美好明天的期盼,看来愿望是要落空了。
在国内软件市场中,像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这样的重要产品,基本上都是为国外的某些软件厂家所垄断,例如微软的Windows在国内PC机操作系统市场占有率超过95%。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些厂家在市场上的利益,于是“新‘法’更有利于推动暴利正版”成为一些国内软件业学者的担心所在。
对此,以电子公文系统闻名的书生公司董事长、中关村IT协会副理事长王东临认为: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依然是软件版权保护严重不足,而非过度保护。“任何把加强软件保护等同于保护跨国企业的利益的看法是十分荒谬和无知的。中国有自己亟待发展的民族软件产业,国外软件厂商是中国软件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绝非全部。把中国软件企业推向危险的不是国外企业,而恰恰是盗版软件让国内软件企业无力回天。”
国内下载网站的好日子到头了?
国内下载网站的命运和软件版权紧密相联。新《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就是依照WTO的TRIPS协议在很多方面对软件版权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作品转播权和网络传播权就是很明确的例证。
明确软件著作权人的作品转播权和网络传播权,会不会迫使大量的共享软件下载网站面临倒闭?
在前不久,一位软件专业人士在网上撰文提出国内下载网站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版权问题,就只有在网站首页加上“学习和研究软件”的明显标志,才有可能逃脱新“法”的制裁。记者最近偶然浏览到知名的软件下载网站──华军软件园,发现这家网站首页果然有这样的标志。
据华军软件园法律顾问于国富律师介绍,华军软件园主要以共享软件和自由软件下载为主,在版权方面是比较规范的。但是提到在网站首页的“学习和研究软件”的明显标志,于国富也掩盖不住一丝尴尬:“我们也是预先做一些准备,避免一些意外的情况。”
于国富表示:“这个标志是网站咨询我的意见之前就放上去的,既然业内有人认为放上这些标志比较合适,我们就还是尊重专业人士的意见。”但同时他也提到,“这只不过是一种姿态,真正进入诉讼阶段,都是发挥不了作用的。”
从版权角度来看,新“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像Real这样拥有丰富版权资源的下载网站投资者?于国富表示“有这种可能”,但在操作方式上,国内企业还是有可能获得一些平衡。于国富的佐证就是最近北京市软件招标微软落选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