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美国雅虎公司与中国苏州易龙公司就雅虎的中文域名闹得沸沸扬扬之时,广东科龙集团和广东新会一个体户——永安制衣厂负责人吴永安就WWW.KELON.COM.CN这一域名的归属问题闹上法庭。这一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域名争议第一案。
事起:科龙发现“KELON”域名被注册
这一事件的起因如何?记者日前就该案的详细情况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据该案承办人介绍,该案件原告为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吴永安,系永安制衣厂负责人(广东新会市荷塘镇南村个体工商户)。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1992年1月30日开始注册“KELON”商标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1996年8月28日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向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被核准在其他20余类商品上使用的“KELON”商标。
但在1997年下半年,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自有的“KELO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被告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域名登记使用。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其域名注册,但遭拒绝,故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于1998年9月10日诉至海淀区法院。
鉴于被告侵权行为地(域名注册地)在海淀区法院辖区内,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永安:我只觉得“KELON”这名字顺耳
据了解,只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费,就可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域名。被告永安制衣厂负责人吴永安为WWW.KELON.COM.CN这一域名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的域名注册费和300元的年运行费,并委托广东的嘉星信息联机有限公司向
CNNIC办理了与永安制衣厂有关的域名注册事宜。在谈到为什么用“KELON”注册域名时,吴永安称只是因为觉得这个名字很顺耳,且国际上多有“克隆技术”方面的宣传,正好克隆的英文翻译为“KELON”这个单词。因此,在被告的域名申请书上明确写着申请该域名目的是为了“方便与国外客户进行信息交流,发布企业信息”。不过,克隆对应的英文是“COLONE”,并非“KELON”,而且吴永安没有解释克隆与自己公司之间究竟能建立起何种联系。
记者在浏览器里敲入永安制衣厂于1997年9月注册的“WWW.KELON.COM.CN”这一域名时,试图在两者(域名和公司运营内容)间找到一些联系,却发现其中主页内容是一片空白。
对于为什么该主页是一片空白,被告吴永安认为:对于自己已经注册的域名用不用、或者怎么用、什么时候用应当是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别人无权干涉。
被告并没有到庭
1999年3月10日,本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
原告在法庭上陈诉了起诉被告的诉讼理由: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的规定。另外,被告意图以此“WWW.KELON.COM.CN”域名谋取非法利益也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申请人“保证所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须保证其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的规定。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
1确认被告注册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以CNNIC域名方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3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
出人意料地是,被告并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正当理由。
在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由3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
吴永安不战而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那么,吴永安何以缺席呢?记者事后了解到,临开庭前即1999年3月5日,被告通过特快专递寄信到海淀区法院,信中称:永安制衣厂决定从1999年3月5日起注销KELON.COM.CN”的域名。与此同时也发信给了CNNIC要求注销该域名并寄回“KELON.COM.CN”的域名注册证一本,相关内容也已寄到广东的嘉星信息联机有限公司。3月8日,CNNIC收到了被告的信件,并于日前作出回复,将撤回域名注册申请所需手续和表格,并寄给了被告。
据记者了解,被告在注册了“KELON”这一域名后,曾向科龙公司两次提出赔偿要求。
1998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发了份传真,称为了尽快了结关于“科龙”这一域名的争议,永安制衣厂要求科龙公司补偿5万元,即放弃争议权并主动注销该域名,遭拒绝;
1998年12月,即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个月后,被告曾要求原告支付其2000元人民币的域名注册开户费,另加300元年度运行费,则与原告协商域名权问题,结果也未能与科龙公司达成协议。
对于被告向 CNNIC请求注销域名一事,原告认为,被告表示愿意自动放弃该域名注册,说明初步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后续事宜将于近日作出决定。估计此案很快就会有最后的结果。
随着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大量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上述这起域名争议案的承办人对记者表示,法院在符合立法精神及民法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作出带有积极性、前瞻性的裁定,这样也可为日后完善立法提供可借鉴的司法判例。
本文出自:《电脑报》1999年03月29日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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