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达了一纸民事判决书,判定广州雅芳公司向Pacific
Unidata LTD(以下简称PU)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软件侵权赔偿金1200万美元。雅芳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2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用了两天半的时间,开庭审理此案。这次软件侵权案的索赔金额高达3000万美元,
其案情之复杂,标的金额之高,都是空前的,堪称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雅芳、PU和Unidata
雅芳公司(Avon)是国际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广州雅芳是雅芳公司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是一家合资公司。广州雅芳1994年到1997年,年销售额从2000万美元上升至7500万美元。
PU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总裁岳明是中科院78级数学史的研究生,1980年赴美留学。PU在法庭陈词中说:1984年,岳明、岳阳和叶维明等中国留美学生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
Inc.(简称UI公司),用了5年时间开发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从1989年到1991年,经过3年的市场开拓,Unidata公司从零开始,发展到年营业额750万美元。在此期间,岳明一直是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拥有公司67%的股份。1992年岳明和岳阳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在香港成立了PU公司。1994年,为了保证自己作为原始开发人员的利益,PU和UI签订了“软件经销授权协议”(简称94年协议)并于1994年9月2日签订了修正协议。协议称,PU拥有的“中国权利”与UI拥有的“美国权利”是平等的,PU公司在中国拥有软件的版权或其他财产专属权。据岳阳介绍,UI公司的控股方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市值大约2亿美元。
Unidata是一种大型数据库软件,类似Oracle、Infomix、Sybase公司的产品。岳阳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其他国内公司还没实力开发这样复杂的软件,而国内的许多机构都需要一个透明的大型数据库管理软件,所以连同“源代码”一起销售是PU公司的一项优势。
花了1.5万美元买软件 结果反被诉侵权
此案的过程并不复杂,但是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国际版权认证问题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有律师称此案是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和执法力度的一次检验。
1995年广州雅芳公司请美国AT&T公司为公司设计和建立公司内部网络系统,在AT&T公司的建议下,从美国Jenkon
Data System(简称Jenkon)公司购买了一套数据库管理软件Unidata。雅芳公司利用这套软件对公司的库存和直销人员进行管理。不料1996年6月,香港PU公司忽然向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雅芳公司侵犯了PU公司拥有的
Unidata软件中国范围专属版权,要求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雅芳“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Unidata软件”并罚款49万元人民币。雅芳公司很快交纳了罚款,对此处罚决定未有异议。
雅芳为了“息事宁人”,匆匆认可了该项行政处罚,没想到很快被PU公司正式起诉,而这份行政处罚决定成了判定雅芳“侵权”的关键证据。
雅芳成了“被告”
1997年8月,PU公司和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雅芳公司非法使用Unidata软件,侵害了PU公司的著作权和PU公司授权京延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软件的权利”。由于1996年1月,京延公司同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Unidata软件及源程序的协议,使用总费用为5000万美元。PU公司称,由于雅芳在国内使用Unidata软件,造成了“某公司”事实上不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的事实,该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了此项协议。此项损失成了索赔3000万美元的重要依据,也可以说是这次轰动全国的巨额索赔案的由来。
1200万美元,多乎哉?
案件的过程比较简单,但随着审理的不断深入和雅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更多的关系和事件牵扯进来。记者走访了一些律师和当事人,阅读了百万字以上的材料、答辩状和证据,仔细研读了长达108页的法庭审理笔录,分析了双方辩词,才对这场纠纷有了比较完整的认识。正如雅芳代理律师董永森律师说的那样,这是一个“含金量”很高的官司,含金量首先指官司的标的金额高,3000万美元旷古空前;“含金量”的另一重含义是指,官司的法律难度很大,因为各国的版权法有所不同,而“PU—雅芳”的诉讼又牵扯了PU和另一家美国软件公司UI版权的地域划分和归属问题,从法律实践来看,也是少有的。
仅仅从广东省高院的审理结果来看,一般的国内读者都不太容易接受使用价值1.5万美元的软件却要赔偿1200万美元的现实,800倍的赔偿,的确是国内读者闻所未闻。但京延公司总裁岳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省高院的判决并不令PU和京延完全满意,他举了几个在美国索赔的案例。我们常常听说这样的故事:一个美国老太太在快餐店喝热饮,不小心烫了嘴,结果索赔几百万美元。岳阳的观点是,不要仅看赔偿额的大小,而要看索赔有没有依据。如果从广东省高院认定的5000万美元协议发生的事实以及协议终止使PU和京延遭受的损失来看,1200万美元的赔偿也不无道理。
雅芳挑战PU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让雅芳很被动,广东省高院又以此作为证据之一判定雅芳败诉。所以雅芳在上诉书中直接挑战了PU的著作权,因为如果PU不拥有Unidata的著作权,那么一切指控都会烟消云散。此案由雅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开始向着PU是否拥有著作权转移。雅芳律师董永森向记者介绍,由于中国法律规定著作权是不能转让的,而美国法律却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而且有地域的区别。这就出现了国际间法律接轨的问题。由于Unidata美国版权人UI公司与PU公司正在诉讼中,“PU—UI
1994年协议”正在美国请求仲裁,而且,雅芳使用的是Unidata 3.1.5b版本,不是PU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Unidata
2.3.2版,因而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PU公司拥有Unidata 3.1.5版的著作权。如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雅芳侵权,而美国法院随后却裁定PU败诉,就会出现很尴尬的局面。
雅芳是不是最终用户?
雅芳在上诉书中强调,自己是最终用户。如果最终用户因软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而赔偿800倍的金额显然有些不妥。在法庭上,雅芳和PU就雅芳是不是最终用户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雅芳认为自己仅是花合理的价格从市场上买到软件,并在自己的经营管理中使用,是典型的最终用户行为。但PU认为,雅芳购买的软件没有任何书面授权使用协议,雅芳唯一能够提供的就是一张从Jenkon公司购买Unidata的发票(据了解,Jenkon公司已经在美国注销了)。而这样大型的数据库软件没有书面授权协议,不能证明雅芳就是最终用户。另外,PU公司称雅芳未经授权就使用Unidata软件,并在软件平台上二次开发,且把开发出来的软件出售给若干国家的雅芳分销商,已经超出了“最终用户”的范畴。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雅芳律师董永森,董律师认为,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PU的此种说法。他举了个例子说,如果有人在Windows
98平台上开发并出售了自己的软件,这并不侵权。只有在卖自己的软件的同时连Windows
98一起都卖了,才叫侵权。京延公司总裁岳阳在回答记者的同样问题时说,在Unidata平台上开发软件,必然使用Unidata的开发工具、开发语言。他也举了个例子,如果在Windows
98平台上开发软件,并不侵犯微软的权利,但如果使用了微软的C语言开发Windows
98平台上的软件,而没有经过授权,就是侵权行为。
谁将最终掏出千万美元的赔款
PU在中国起诉雅芳的同时,在美国也有另一桩诉讼同时进行着。PU已把美国雅芳公司、UI公司推上被告席。美国雅芳的律师Paul在证词中说,PU最初在华盛顿起诉雅芳时,雅芳就立刻准备起诉UI公司。PU公司说,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电脑软件的出售方必须承担最终赔偿的责任。也就是说,雅芳如果输掉官司,它还可以向UI公司提出索赔。可以看出,雅芳公司可能要打两场官司。而此案实质上可能通过两场官司,转化成为PU与UI之间的著作权纠纷。PU公司总裁岳明说,他决不会放弃著作权。看来这场官司“路漫漫又长远”。
谁都输不起的官司
这是一场谁都输不起的官司。岳阳说,“这1000多万美元对我们来说,是身家性命!这不仅关系到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且也关系到自己几十年的心血和留学回来报效祖国的信念。”对于雅芳来说,花了上万美金买回了正版软件,反被要求承担近千倍的赔偿金,自然也是只能赢不能输。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来讲,也“输不起”这场官司,因为这宗判例将影响我国未来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定,
客观上反映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PU公司说,此案不仅仅关系到PU和京延的问题,还将影响到海外学成的留学生对祖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解。雅芳公司说,此案因为有涉外因素,会影响国外大公司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此案都远远超出了3000万美元这一数字。每个人都期待着法律公正而庄严的评判。
(文/中国青年报记者 李学凌)
本文出自:《电脑报》1999年03月15日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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