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1日,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召开了一次讨论会,讨论“网上传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家张洁、莫言、毕淑敏、吴越及老舍的女儿舍济(版权继承人)等出席了会议。
所谓“网上传书”,指的是一些作家的作品未经作家同意,就被输入到网络中去。
问题是由张抗抗提起的。她的朋友告诉她:她的作品能够从网上读到。但她并没有向任何一家公司授权,因此她委托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黎明律师调查此事。
根据杨律师的调查及与会者发言,“网上传书”大概有这样四种情况:第一种,作家把自己最新的作品全文或节选一部分上网,供网友们“先睹为快”,或以此作为样品,寻求发表或出版的地方;第二种,网上的文学爱好者出于对某一篇作品的喜爱,把它输送到网上公诸同好,带有推荐性质,个人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第三种,网络公司把作品录入或扫描后送到网上,供网友阅读;第四种,网上图书馆。
第一种,既然是作家自己输送上网的,当然不存在版权问题。但是这种网上小说只允许阅读,也允许下载,但是版权仍属于作者,不得下载后进行印刷发售或制成磁盘出卖。
第二种,文学爱好者出于推荐的目的,把别人的作品输送上网,虽然个人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但是其性质却是侵权的。因为他并没有得到作者的授权。何况这种业余爱好者所录入的文字,往往错别字连篇,会影响到作者的声誉,也为原作者所不愿。
第三种,表面上看起来,网站提供文学作品,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便是网络公司有广告收入,要进行某一网站,在阅读文学作品之前,不可避免地要先看到广告,因此,网络公司以提供文学作品为招徕,实际上是有经济收入的。何况侵权与否,并不以有经济利益为判断的标准。对于第三种类型应视为侵权行为,当无异议。
第四种,网上图书馆。现在先进国家的大图书馆,都把主要藏书送到了网上,向网友们免费开放。网友要阅读或查找某一本书,只要进入该图书馆网站,就可以在网上阅读或下载阅读,此外一些大博物馆,所藏绘画珍品,也可以从网上下载。这些图书馆或博物馆虽然与第三种形式相似甚至完全相同,但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这是国家的公益事业,其服务性质与出借图书或提供阅览是一样的。网友们只要下载以后不公开复制并发售,也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我国目前已经有210万网络用户。网上丰富的信息和资料,是吸引人们上网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网络公司不能以提供信息资料为由,未经作者同意,就把作家的文章输送到网上。同时也希望我国的网上图书馆迅速建成并逐步扩大。
本文出自:《电脑报》1999年02月1日第0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