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激起千层浪
1月20日下午4点,当福州中院裁定陈锥兄弟胜诉,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的消息传来,远在北京的老榕发现自己的手机再也停歇不下来了。在以后的两个小时里,这位福州IP电话案原告的专家证人,被潮水般地采访和祝贺所淹没。
几乎在同时,重庆一号桥科技情报所大楼的一间小屋里,一直密切关心此案进展的电脑报网站组,以第一时间将行政裁决书、此案的来龙去脉和网络电话相关技术作成专题放上网(www.cpcw.com)。陈锥兄弟也在专门报道此案的主页“网事第一告”上将黑字变成红字,以表示自己喜悦的心情。
与网站的及时反应相呼应的是,《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和福州的多家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传统媒体也以惊人的速度对此案进行报道。
1月24日,新华社以《“中国网事第一告”新进展 二审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为题发了篇新闻通稿;而同一天,法新社则以《国内网际网络(因特网)电话服务垄断权遭推翻》为题对此事进行评述。
很难想象,一份普通的行政裁决能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其原因就在于该裁决核心内容——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像一枚重磅炸弹砸向一直以老大自居的中国电信。
信息产业部:IP电话属于电信专营
就在福州中院作出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的裁决的第二天(1月21日),国家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有关人士明确表态:IP电话确属电信专营。
信息产业部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处长徐木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我国目前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仅提供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暂不开办电话、传真等电信业务。既然规定暂不开办,当然法院裁定“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就无从谈起。
这位处长还指出,对于经营IP电话这种非法经营行为,目前主要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数额不大,一般由行政执法部门追缴违法所得、罚款;如果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则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查处。有关部门已在广东、上海等地查处了一批此类案件,有的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目前,我国只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权经营电信基本业务;只有中国电信有权经营国际通信业务。
徐木土同时指出,“暂不开办”是一个大前提,这个前提不是不开办。事实上,信息产业部正在加紧试验、建设网络,预计在1999年下半年将开办IP电话业务,但是开办后将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因此,在“暂不开办”这个背景下,如果有人利用IP电话经营长途电信业务,就是非法经营。
记者得知,联通将涉足IP电话领域。1月15日,中国联通与珠海斯瑞捷网络工程公司(3JETNetwork)联合举行技术研讨会,讨论网络电话技术和相关产品。中国联通对这次研讨会表现出了足够的兴趣和高度的重视,包括技术部、长话部、市话部、国际部和计划市场部在内近30人参加研讨会。据中国联通技术部副总长贾安兰女士透露
,1999年,联通计划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试点开通IP电话业务,有关经营许可证正在向信息产业部申请。
沉寂数年之久的吉通公司也正积极努力,争取切入潜力巨大的IP电话市场。其方式也极可能是向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许可证。
福州中院:我们问心无愧
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说法,福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可能会给人们造成误导,以为目前经营IP电话不是非法的。
那么福州中院又是如何得出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这一结论的呢?负责审判此案的许永东审判长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中坦言: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事实基础的,是有法律根据的。
人们清楚地记得,福州中院在长达7000字的IP电话案的裁决书里,花了近四分之一的篇幅登载了五位专家证人对于IP电话所做的证词。从原告、被告和法院请来的三方专家证人的观点来看,大家对IP电话的原理性描述是一致的,那就是:IP电话的传输方式主要是借网关服务器或电脑软件将语音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在因特网上传输,这种传输方式与普通电话的语音信号传输方式不同,普通电话的传输方式是通过双绞线接入程控交换机再进入长途传输网,再由长途传输网到程控机最后进入对方电话机。此外,因特网上可同时传输多组信息,而普通电话只能同时传输一组信息。因此,使用IP电话拨打国外用户与使用程控电话拨打在因特网上提供的新类型的通信业务,属于国务院国发(1993)55号《通知》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且国务院的国发(1993)55号《通知》中明确了“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属于向社会放开经营的业务,而不是属于本案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所称的国务院国发(1990)54号《通知》规定的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
从信息产业部和福州中院的解释来看,问题出在IP电话是属于因特网上的信息服务业务还是属于国际通信业务上。在信息产业部看来,IP电话属于国际通信业务,而不属于因特网上的信息服务业,与福州中院的判决相反。
不过,由于中国没有实行判例制度,除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任何地方法院的判决都没有绝对权威。据记者了解,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加紧就有关问题进行磋商,重新出台与福州中院相对应的司法解释。
判断一个事件的法律价值,很多时候是由其所受关注的程度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福州IP电话案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因为这个判例可能会直接影响电信业在今后一段时间的走向。
让我们记住1月20日这一天,记住福州中院作出的这个裁决以及前前后后发生的一切。(本报记者 林军)
本文出自:《电脑报》1999年02月1日第0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