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二审裁定  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

二审结果:发回原法院重审

  1999年1月20日下午3点20分许,福州马尾区市民陈锥和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杨新华律师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的审判庭。这一天上午10点,陈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请他于下午3点30分出席自己诉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一案的二审裁定。
  出乎陈锥意料的是,直到法庭即将开庭前,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两位代理人——法制科副科长龚真和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左向真,才姗姗来迟。陈锥清醒地记得,去年12月2日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作为被诉方的马尾区公安分局不仅早早派人到庭,而且来了10余人,声势浩大。
  下午3点30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许永东准时开庭,当场宣布裁定书。
  这份宣读了20多分钟的裁定书长达10页,近7000字。裁定书认为:使用IP电话拨打国外用户与使用程控电话拨打国外用户(IDD,国际长途直拨)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IP电话是基于网络技术而产生的在因特网上提供的新类型的通信业务,属于国务院国发(1993)55号《通知》和《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和“公众多媒体通信业务”。因此,IP电话不属电信专营。
  法院最终裁定:一、撤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998)马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重审。
  听到这里,陈锥与他的辩护律师杨新华相视一笑。
  4点,许永东审判长宣布休庭,书记员照例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征求意见,陈锥的回答是:我很满意;而马尾区公安分局代理人龚真的回答是:我没什么好说。

来龙去脉

  1997年9月,福州市马尾区的两位网虫陈锥、陈彦兄弟在自家开办的电器店推出别出新裁的“买一送一”促销活动———顾客在该店购买一件商品即可提供5分钟的免费IP电话服务。此后陈氏兄弟见生意火爆,便按与香港、日本通话每分钟7元、与美国通话每分钟9元的价格私自经营起IP电话业务。不久,福州电信局发现了上述情况,便向马尾公安分局举报,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扣押了陈氏兄弟用于经营IP电话的电脑及配件,并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直至缴纳了总计5万元暂扣款后解除。为此陈氏兄弟状告马尾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被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为由驳回,陈氏兄弟遂于1998年7月上诉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8年11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辩论的焦点最后集中在:经营IP电话是否属于电信专营,是否触犯《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
  1998年12月2日上午,陈锥、陈彦状告马尾区公安分局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5位网络专家到庭作证。在经过多方取证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1999年1月20日开庭裁定此案,于是有了本文开始的一幕。

余音未了

  宣判一结束,陈锥和杨新华就被早早等待的记者们团团围住。陈锥说的最多的两个字是感谢,感谢法院的公正裁定,感谢媒体的客观报道,感谢网友的大力支持。就在案件二审裁定的当晚,陈锥就收到了几十封电子邮件,大多都是表示祝贺。
  审判长许永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长途电话采访时说,“20日下午在法庭上宣读这份裁定书就花了将近半小时”,之所以花这么大的工夫是为了把这起“新类型案件”说个明明白白,好让大家懂得法院为什么要这么裁定。许永东审判长还解释了为什么作出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并发回原法院重审的裁定,而不是直接裁定马尾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原因在于二审只能对一审的结果裁定是非。
  另据记者了解,此番处于不利境地的马尾区公安分局正在研究应对措施。(本报记者 林军)

本文出自:《电脑报》1998年01月25日第04期